|
用好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
——六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突破法律监督难的瓶颈,除了依靠群众发现问题,攻坚克难查处腐败以外,关键就是要提高履职能力,增强监督本领。如何提高法律监督制约的能力?周永康同志将30年的检察实践浓缩成一句经典概括:用好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
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为此,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法律监督职权。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这些既有监督性质也有制约特色的权力,与其他部门法赋予的权力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检察权体系,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系统的、有效的法律支撑。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只要用好这些法定的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就能依法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就能“防止法官擅断,控制警察恣意,保障公民权利”,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用好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已经写进法律的监督手段得到充分运用――该用不用就是失职;现有的监督手段得到规范运用――不该用而用就是越权。30年的法律监督实践启示我们,法律固然需要修改完善,司法固然需要改革创新,但我们只有紧紧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才能脚踏实地解决当下的问题,才能恰到好处地把现有的职权用充分、用到位,从而使法定监督手段发挥出应有的效能。而法律监督手段得到了充分运用,本身就能推动法律监督制约能力的提高。规范手段,有所作为,保证监督权始终在法治的阳光下运行,就能使监督的结论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监督的效果赢得人民的信任。从这个角度看,一丝不苟依法办事,法律监督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所以,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周永康同志的讲话精神,“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克服畏难情绪,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水平”,保证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用好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必须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比如,对批捕权“既要提高批捕效率,又要确保批捕质量”。没有批捕效率,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甚至是侵犯人权的不公正;但如果忙中出错,批捕质量得不到保证,则极容易铸成冤假错案。因此,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坚决追捕;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坚决不捕。又如,公诉权在程序上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加强监督,互相制约,最终在实体上做到罚当其罪,共同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再如,对于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有责任对显失公平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促使其得到及时纠正;对公正的裁判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以确保其得到严肃执行,从而使司法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当通过强化立案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扩大监督领域,保证执法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监督的严密性,最终在全社会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工作重在实效。监督工作如何取得实效?30年的经验凝结成一个心得,那就是:法律监督难,依靠群众就不难;法律监督难,依靠法律就不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