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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从细微入手,把警车的规范管理,作为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大事来抓,专门出台《警车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中严格规定了警车只能在工作时使用,必须由指定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出车;非办公办案和单位公务活动的人员坚决杜绝动用警车。还规定驾驶员要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开文明车,杜绝特权思想。驾驶过程中,要做到“三严”:即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严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切实做到“病车(有故障)不上路,病人(司机)不上车”,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强行超车、逆行和疲劳驾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动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内不鸣警报器。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车辆,一律停止警车驾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与此同时,对警车驾驶人员还坚持每月例会教育制度和不定期对警车使用情况督察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自律上严格。
此《规定》的出台,使警车及驾驶人员做到有章可循,令行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