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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全面部署“育亮点,创特色,出品牌”活动,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举全院之力,自下而上,认真总结分析本院各项工作的优势和特色,从固定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模式中提炼出了“固供(证)三质”这一创建项目。经过近几月的不断探索实践,这一创建项目在有效应对屡见不鲜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及主要证人翻证方面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一、认真分析现状,科学提出“固供(证)三质”创建项目 由于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活动能力,其一大突出表现就是犯罪嫌疑人及重要证人供(陈)述不稳定,提供虚假证供、翻供翻证现象普遍。据不完全统计,该院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50%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在公诉审判环节翻供翻证,特别是旁证较少的贿赂犯罪更是高达90%,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今年6月,新修改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律师更广泛的参与权,即将面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在更大程度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更丰富的权利内涵,扩大抑制侦查权的内容,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将日趋平衡。职务犯罪的这些特点及司法变革趋势,客观上决定了我们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言词证据的采集固定手段上不能抱着固有的老经验、老传统,应与时俱进。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的统领下,该院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固定职务犯罪言词证据的做法和经验,总结提炼成“固供(证)三质”,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证人所交待和证实的内容,以多种证据形式固定下来,积极应对修改后的律师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翻供翻证,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的要求。 二、准确把握内涵,稳步实施“固供(证)三质”创建项目 所谓“固供(证)三质”,就是对已经立案且案件已取得突破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已作交代和证实的内容,进行“更换时间、更换地点、更换承办人进行二次讯(询)问”(一质)、“采用全程录音录像”(二质)、“要求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亲笔书写供词、证词及悔罪认识”(三质)的固定供证词模式。在“固供(证)三质”模式的实施过程中,该院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把握好适用的前提。适用“固供(证)三质”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立案且嫌疑人的口供、重要证人的证言已突破。没有这个前提,固供固证就无从谈起。二是把握好适用的时机。一旦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已作交待和证实,必须趁势而上,及时进行“三质”的证据固定,防止供词证言反复。三是把握好适用的范围。“固供(证)三质”适用于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但重点是旁证较少的贿赂犯罪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方面容易给嫌疑人可乘之机的职务犯罪案件。如该院立办的黄某贪污案,虽然有详尽的帐务资料佐证,但若嫌疑人对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经过、赃款去向的交待不能固定的话,犯罪事实亦难以锁定,因此,我们在进行帐务审查的同时,对嫌疑人供述的犯罪动机、经过及赃款用途及时运用“固供(证)三质”模式进行口供固定。后来,该案在庭审阶段,黄某从作案动机、赃款用途上朝用于公务的方向翻供。由于前期对该证据的固定采用了“固供(证)三质”,法院最终否定了黄某的翻供,采纳了我们的指控。四是把握好等待固定的内容。“三质”的内容需是同样的事实,并要相互印证。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在讯问前需要有周密的计划,有高超的讯(询)问艺术和一定的策略。 “固供(证)三质”自该院探索实施以来,共对5件8人实行了这一固证模式,从目前的审查起诉、庭审的情况看,翻供的有4人,翻证的1人,但均因固证模式的采用,嫌疑人的目的没有得逞。 三、顺应时代发展,最大化实现“固供(证)三质”的内在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