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通讯员孟似虎、刘玉清)如何为民用好国家公诉这把双刃剑?湖北省鹤峰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突出“三类案件”,探索“刑事和解不诉”,推行刚柔相济公诉,今年元至6月已提起公诉的案件31件38人均被一审作出有罪判决,无因上诉等二审改判的情况,1名中学生犯罪因检察建议适用缓刑后重返校园,已不起诉处理的伤害案件3件3人均言和如初,无申诉、上访等情况,纷呈“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在7月10日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上被作为检察工作亮点推介。
该院公诉部门在2006年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全面解读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并大胆尝试 “刑事和解不诉”,全力减少社会对立面,用心修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据此处理的两起同样发生在兄弟间的故意伤害案件,一起致人轻伤却因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被提起公诉,一起致人重伤却因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消除了矛盾而获得不起诉,均在案发地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4日在一版作了全面报道。
今年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该院公诉部门又站在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有机统一的高度,对这一集中体现“刑事和解不诉”的刚柔相济公诉法进行认真梳理、总结、规范,明确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不诉”的“三类案件”、 “五种情况”及其程序,并形成了理论文章《小议刑事和解不诉制》先后被省、州检察院门户网站采用,使其得到升华和认可。
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不诉”的“三类案件”为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五种情况”为:一是无逃逸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案件;二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四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案件;五是虽然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诉”的程序为:一是犯罪嫌疑人方积极向被害人方给予赔偿经济损失,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方赔礼道歉,三是双方在办案人员参与下握手言和,四是被害方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五是由办案人员提出不起诉建议,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六条特别规定:一是告知辩护权利时,一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指导或协助落实辩护措施;二是分析、了解犯罪原因;三是评价不起诉风险,如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偶犯,着重考虑以不起诉方式处理;四是如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实行分案起诉;五是与学校、社区、家属衔接,协助落实帮教措施;六是开展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