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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5-22 10:31:57 
“反”向“建”转变
刘全生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文摘要:目前,转型时期的中国腐败问题处于高发易发阶段。十七大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很多思路,从重惩治向预防与惩治两者并重是其中的亮点。笔者认为,对腐败事后惩治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关键在惩治的同时应加大预防的力度。预防腐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建设,笔者将其归纳为“反”向“建”转变,意思是反腐倡廉贵在建设。

 

关键词:反腐倡廉 建设

 

一 “反”向“建”转变的背景分析

 

腐败一词的本义是指事物的糜烂和变质。我们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腐败,一般是指掌握权力的人,在内、外环境的影响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道德、纪律、法律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政治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腐败现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复生;现代社会,腐败问题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并且呈现新的特点和趋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上下联手、内外勾结和跨地区犯罪增多;犯罪的智能化和隐蔽性增强;防范、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的难度加大。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尽管各种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最终都是在这三个方面出了问题。但在目前社会转型阶段特定背景下,又有其特定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一个封闭的国家,一切经济活动都按国家计划运行。社会进入转型时期,国门打开了,社会开放了,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冲突、碰撞。西方发达国家富裕的物质生活和腐朽精神生活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向往和追求。一些人靠非法手段暴富,而公职人员权力很大,但收入偏低,巨大的收入差距导致一些人心理失衡,产生了以权谋私的欲望和行为。与此同时,在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秩序和均衡状态被逐渐打破,而与之相适应的一套新的东西又不可能迅速地建立起来。使得社会主体的行为不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以致社会在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的状况,导致腐败现象有机可乘、大量出现。这可以说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代价,是很难避免的阵痛。同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得到了立案查处,但“漏网之鱼”仍然存在,“特权阶层”仍然存在,对一些官员“轻描淡写”也仍然存在,致使心存侥幸心理、抗拒法律的人会继续腐败。

 

一方面是手中掌握了极大行政权力的领导干部,他们可以调动庞大的物质财富,对社会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获取有限资源,他们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方式拉拢、腐蚀掌握行政权力的领导干部;这些掌权的领导干部就凭借着对社会资源的审批权和支配权来谋取个人利益。供需双方一拍即合,相互认同与支持,于是大款傍大官,大官傍大款应运而生。从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出其背后所存在的权钱、权色交易勾当。如因受贿30万元一审被判6年的北京市国资委原副主任钟抢年案就很有代表性, 钟抢年在其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和拨付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计算机一厂获得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帮助,收受该厂副厂长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再如重庆市原渝中区副区长王政、原渝中区委副书记郑维、原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三人,他们在用地规划、调整容积率、减免配套费等城市规划领域肆意出卖手中的权力,为房地产开发商、承建商谋取利益,受贿总额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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