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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12-11 16:45:45 
黄石市检察:公诉部门实施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的做法和体会
  公诉机关如果在审查起诉中能正确开展律师在场业务,将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审查起诉活动依法进行的一项新举措。2004年6月份,我院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出台了办理刑事案件公诉阶段律师在场办法,并在全市检察系统公诉部门进行试行,目前已试行了两年,开展律师在场共计25件,其中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实施律师在场9件,对律师在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见证的实施途径
 
    黄石检察机关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律师在场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采取有偿的法律服务方式进行律师在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在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后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接受检察机关书面通知或者邀请、本人申请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检察机关同意,提供律师见证。二是采取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律师在场。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由此可以认为,对于那些生活十分困难的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律师见证。三是律师的特定在场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文的立法精神旨在对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我市检察机关所实施的未成年人律师在场案件中的律师多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或者检察机关商请法院指定的。
 
    黄石检察机关在实施律师在场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提起规定了两种方式: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辩护律师在场见证的,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可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日之前,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书面通知其辩护律师参加。2、辩护律师亦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在检察机关讯问自己所代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见证。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公诉部门负责人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辩护律师见证申请的,应在答复时说明理由。
 
二、实施未成年人律师见证的方法及效果
 
    在实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见证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做到了以下几点:
 
    1、从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及其他违法取证的角度出发,强化文明办案。律师见证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公正文明执法。如我们在审查黄某、王某、梁某三名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时发现梁某在共同抢劫中主观恶性不大,所起作用较小,系临时参加犯罪,但归案后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一直不悔罪。在律师的在场下,办案人员通过与其交心谈心,使梁某主动悔罪,并积极做家人的工作,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检察机关最后对梁某作了不起诉处理。在今年黄石检察机关所实施的未成年人律师见证的9案件中,其中有4起案件做了不起诉处理,另外5起必须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建议,均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从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的角度出发,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在场是经三方同意才进行的,律师、被告人在意见书上签字认可,再加上全程录音录像,被告人无法再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如公诉部门追诉的未成年人张某、李某(女)涉嫌强奸一案,张、李二人当庭翻供,由于进行了律师见证,办案人员出示了律师在场见证意见书,并播放了全程录音录像,最后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张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案的办理受到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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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石检察网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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