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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地不断深入,干警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办案工作中产生涉检刑赔案件在逐年减少,但是,也应看到涉检申诉案件仍在高位徘徊,引起涉检申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笔者试图通过对三年涉检申诉相关问题的探讨,分析涉检案件的成因,研究对策,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尽量避免、减少涉检案件,减少涉检访。
一、涉检申诉问题的特性
2004至2006年,黄石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共办理各类案件62件,其中刑事申诉26件、刑事赔偿案件16件,涉检信访案件20件。下面仅通过办理的申诉、刑赔这二类案件的分析,找寻问题的特性:
1、从反映问题针对的机关来看,涉检案件多。申诉刑赔两类案42件中,不服法院判决的只有7件,只占整个申诉案的16.7%,而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案件占大头,共35件,占两类案件的83.3%,近九成是涉检案件。
2、从反映问题出现的环节看,问题出现在自侦、刑检环节的各占一半。涉检案件35件中,不服不捕、不诉,针对侦查监督、公诉环节的有18件,占涉检案的51%;不服扣押,针对侦查环节的17件,全是涉财案件,占涉检案件的48.6%。
3、从申诉后复查的结果看,涉检案件得到纠正的多。不服法院判决的7件案件,无一抗诉;而35件涉检案件,经控申和相关部门审查,共纠正、部分纠正或者实际执行退赔22件,占涉检案的62.9%。充分说明办案工作中质量问题明显存在。
二、产生涉检申诉问题的原因
1、个别干警存在特权思想,公正执法的意识树得不牢。个别干警把检察机关的办案职能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重打击、轻保护、重追缴、轻保障的思想仍然存在。如有的在线索初查,没有立案时,违反高检《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违法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有的在立案时,不考虑当事人被扣财产的性质属性,“收了再说”,如西塞山区院办理的於某某贪污案,侦查时扣押16万,经法院判决认定2.87万,余款当事人要求退还,控申受理申诉后退款7万余元;有的没有法律手续,违法扣押,如市院公诉处办理的徐某票据诈骗案,在扣押款物时不仅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而且白条扣款时不写明扣押款的属性,引起徐某申诉;有的在结案时,不及时处置扣押款物,当事人不提返还诉求,就不主动处理,如市院办理的鄂黄大桥工作人员游某某受贿案,案后鄂黄大桥诉求退还被检察机关扣押的42万,控申受理后扣款才得以退还;有的对认定犯罪数额以外的有争议的扣押款物,没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一味扩大检察职能,对是否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收缴的问题不考虑,如下陆院办理的赵某某涉嫌贪污案,在初查时,除追赃2.9万外,还以保证金的形式,收了当事人2万元;有的查行贿案件,违法扣押追缴行贿人的财产;有的干警不站在公正执法立场上执法,把检察职权当作一种职能交易,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碍于公安机关的情面,将当事人逮捕,造成错案。如阳新县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俞礼海伤害案,在邻里纠纷过程中,在没有证人证实俞有伤害事实的情况下,将俞礼海逮捕,造成刑赔。思想意识上的偏差,自然会影响公正执法,自然会引起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经费保障不完善,导致为钱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办案办公经费不到位或者不完全到位,没有真正做到收支分开,实现经费足额保障,导致“以收定支”、“收支返补”的现象或多或少存在着。虽然越权办案的现象没有了,但为钱争案源,争管辖的事时有发生;有的积极初查、侦查有钱的线索,对没有钱的线索不查或缓查;有的为多收钱,对有争议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为钱办案,办案为钱的现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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