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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9-23 16: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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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文:铁 嘴 |
| 宣恩县院 谢昌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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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铁嘴”,那应当源自我检察生涯中的一段狂妄故事。 要从2000年3的竞争上岗说起,我在笔试、演讲、群众测评得分不低而竞争中层干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了竞争主诉检察官的岗位。在竞争演说时,提出做宣恩县院的公诉铁嘴,意思是说凡经我审查起诉的案子,需要的证据侦查机关必须提供,审查确定的事实和证据刑事判决书必须认定和采纳,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辩解或辩护意见。应该说,这是对三年公诉工作经历的自我评价,也是给院领导和同志们的一种姿态,更是今后从事公诉工作的一种价值追求。过后,同事们笑称我为“谢铁嘴”。 上任不久,我就遭遇了尴尬。在审查起诉吴某故意伤害致两人重伤的案件时,忽视了证据间的矛盾,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与主审法官对吴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犯罪的定性上发生了明显分歧。尽管庭审后到案发现场调查核实证据,终因侦查机关没能在案发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证人怕得罪当事人拒绝作证,而无法合理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一审判决以吴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而宣告无罪,二审维持了原判。这样,我就亲自办成了九七刑法实施后我院首例无罪案件。我在自责和愧疚中,大家叫“谢铁嘴”却越来越顺口了。我知道,这里面有嘲讽,也有安慰。不管怎样,我都硬着头皮受了,默默地吞下了自己狂妄种下的苦果。 悲剧令人痛苦,可是给人启示和教育却是深刻的。在吴某被宣告无罪后的几年里,我命令自己忘记“铁嘴”誓言,埋头办案。起诉前,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把起诉关口,确保案件经得住审,也经得住辩。庭审中,理直气壮地指控和证实犯罪,公正地发表公诉意见,客观地答辩辩护意见。在辩护盛行的那几年,我经常在法庭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护人舌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公诉风格得到了律师们的赞赏。后来,我办的公诉案子,被告人在庭上基本不作辩解,辩护人不发表新的意见或干脆不接受委托。慢慢地,法官和律师们也称呼我为“谢铁嘴”了。 时间到了二○○三年的六月,杨某贪污案的公诉又一次让我面临考验。 杨某是农发行宣恩县支行的主管会计,业务精通,工于心计,在九七年农发行机构设立时,她趁管理混乱之机,采取复杂的转款手段,套取利息收入十七万元,存入工行宣恩县支行一分理处,后将该款取出侵吞。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搜查到赃款,也没有收集到赃款去向的证据。杨某认为宣恩县工行与恩施市城区支行合并后,她存款的证据无从查找,先是拒不交待赃款去向,后是说把钱交给了单位负责人,次又说该款入了单位帐,再又说该款入了单位“小金库”帐,最后在每种说法被否定后耍赖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案件开庭审理后,诉审双方就赃款去向是否不明产生分歧,这个分歧直接影响到杨某贪污罪名是否成立。为此,我院检察长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形式予以监督,这也是我院自建院以来检察长首次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最后,一审判决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侵吞公款而宣告无罪。我院提出抗诉后,州院支持了我院的抗诉意见。二审开庭后,州院领导协调由州院主管检察长和我列席州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当面给委员们汇报案情。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列席中级法院审委会,这在我州司法史上是比较罕见的。通过摆事实,讲证据,我们的抗诉意见得到了的支持,中级法院撤销了杨某无罪的一审判决,宣告其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收到终审判决后,院领导和同志们欢欣鼓舞,由衷地称呼我“谢铁嘴”。不久,我就成了我院最年轻的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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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宣恩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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