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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行使以行政权为核心,行政权处于突出的地位,而议事权和监督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随着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议事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权力行使方面逐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当前,尤其要强调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如果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导致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资本。纪检、检察机关查办的大量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反映为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实践一再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权钱交易,导致腐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腐败的关键。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人这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财税、融资、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报帐中心、招投标制度,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途径和办法,推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在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设置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模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以前的情况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要加大立法的步伐和力度,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制化进程。目前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监督机关审查和通知纠正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运作程序和规范的权力,使监督机关对权力运行在实施监督制约时有法可依。
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最关键的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者的权威。对一些位高权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尤其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监督力度不强的现象。
四、权力运作要体现透明
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实际上是对行政权的控制。要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控制,就必须在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形成信息对称。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必须使权力运行状态具备可预测性。
当前,权力运行的不可预测性的状况远没有被解决,使监督者很难掌握权力运行的情况和过程,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必须使权力运行处于公开状态,实现权力的透明运作,扩大监督者对权力运作的知情领域和范围。要通过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企务公开等,达到除关系到国家安全等保密特殊事项的管理外的权力运作运行的程序和规范都应公开,使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及其他各方面的管理逐步实现阳光操作。
只有在规范的前提下,权力运行才具有稳定性,才能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监督者根据权力运行规范,可以对权力运行实体的行为及运作程序和结果进行实测,对权力运作的非规范性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的控制,进而达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体系
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是要从根本上建立切实可行的“四不”机制。“四不”机制即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立法、规范、惩诫、制度、思想教育等方法,使公职人员“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必”犯罪、“不能”犯罪,从而达到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的目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治理。其中,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对纪检、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尤为重要。公众对纪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支持和参与,可将他们直接了解的情况及时反映到纪检、检察机关,促使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更贴近实际,更具超前性,并通过公众舆论有效地弱化部分职务犯罪行为的生成,甚至还能使那些处于趋避动机之间、徘徊于犯罪边缘的群体消除犯罪的欲望。公众舆论的讨伐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使纪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这种逐级滚动放大的辐射力量,最终促成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