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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形成了优良的道德传统。正因为“德乃强国之本”,我们党历来就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涌现了一大批具有良好“官德”操守的楷模,诸如焦裕禄、孔繁森、宋鱼水、任长霞等,一批又一批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各个不同岗位上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塑造了新时期人民公仆的光辉形象,净化了一代又一代干部群众的心灵世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追求,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示范和榜样作用。
所谓检察官的“官德”,就是检察官的思想道德,检察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他们的品德如何,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检察官来说,“官德”意识实在不可或缺,有了它,权力就不会“膨胀”,执法就不会“偏向”,灵魂就不会“长草”,为人就不会“霸道”,处事就不会“放纵”。那么,检察官要有怎样的“官德”呢?笔者认为,要有为法之德,为民之德,为廉之德。
一、检察官要有为法之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检察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检察官必须要讲为法之德。要学法、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模范遵守法律。在当今社会,检察官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遍社会公众眼里,检察官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检察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检察官能够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检察官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因此,每个检察官都要讲为法之德,要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尊严的尊重和对检察官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检察官要有为民之德。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作为掌管执法大权的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要讲“法德”,这个“法德”就是要一切为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前,在检察队伍中没有把人民群众利益当回数的观象确实存在,特权思想比较严重,有的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求救不予理睬,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有的粗暴执法,甚至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等,为此,作为检察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始终牢记检察职权是人民赋予的,自觉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准则的奋斗目标,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要甘当人民公仆,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积极倡导人性化的办案方式,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里,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努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使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三、检察官要有为廉之德。常言道,一个有成就的人,必定是一个讲为廉之德,操守自律的人;一个讲操守自律的人,必定是一个品德优良,道德高尚的人。自然人如此,检察官亦如此。当前,有的检察官面对社会转型的新形势,缺乏思想准备,对是非、义利、荣辱、苦乐、清浊、廉贪等选择失当,趣味低俗,作为卑琐,甚至行贿受贿,办人情案、办关系案,腐化堕落,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是非常可怕的,他不仅对“检察个体”遭到了伤害,而且对“检察群体”这块基石遭到侵蚀。因此,作为检察官,要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是中应有之义,也是树立良好公仆形象的基本要求。自古百姓爱“清官”,只有清正廉洁,才能真正为民作主,为民办事,受到人民的拥戴。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自己品德操行的监督,要为人民服好务,办好案,立公仆志,行公仆实。不被金钱所惑,不被美色所迷,不被人情所困;要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守得住清贪;要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看前车之鉴,常省自身之过,常怀律已之心,常弃非分之想,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要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不断提高为国家执法、为人民办案的本领,牢固构筑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明是非、懂轻重、知得失、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廉树威,以公生明,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惟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在时代的前到,才能切实做到“上不愧党、下不愧民”,才能使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越来越完善发展。(作者单位: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