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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10-27 11: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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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三个至上”的辩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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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以来,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论断。它既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既是解决政法工作的方向和信念问题的纲领,又是解决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问题的方针。因此,深刻理解和把握“三个至上”的统一性、进步性和针对性,对于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个至上”的统—性
“三个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论断,并精辟地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战略部署。“三个至上”反映了“三者统一”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政法工作始终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的必然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在政法工作中的体现,是对政法机关做好维护人民权益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原则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三个至上”的内容各有侧重点,但其内在要求具有高度的—致性。党的事业至上强调了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人民利益至上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在主体上和本质上的人民性;宪法法律至上强调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性。同时,“三个至上”之所以可以而且必须并列,是因为它们的内在要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缺一不可的密切联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因此,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
二、“三个至上”的进步性
“三个至上”在法学理论上第—次全面准确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2006年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大量的创新,结合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实际状况,针对当前政法意识形态建设的突出需要,概括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项基本内容;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在各种社会形态下创造的全部法治成果的合乎规律的发展,是科学的、先进的思想体系;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但是,并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治体制、阶级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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