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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切实加大践行党的领导的力度是保证检察公权行使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法治理念 党的领导 践行途径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关系到检察机关发展的根本方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关系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切实加大践行党的领导的力度。
一、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1]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权、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等职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所有的任务中,维护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其首要任务,是带根本性的任务。作为执政党共产党领导的检察工作,就是维护其执政地位,就是用国家机器保障人民民主政权。如果没有党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检察机关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
再者,结合国情和现状,检察机关也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知道,检察独立和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检察独立意味着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独立自主性,若检察机关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检察官与公正的程序,检察的公正性受到普遍的质疑,检察独立性的增强反而会造成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擅权枉法与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而且,有理性的检察机关和公正的检察,人民才会放心将权力交给检察机关。同时,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我们知道,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即使是每一个“理性的检察机关”和“理性的检察官”,也都有其人格的局限性和认识的局限性,他们无法做到全知全能或超凡入圣。因此,检察机关的理性化程度再高,那也只能是一种表示检察官合格、检察机关结构合格和检察程序合格的“形式上的理性”而已。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独立检察的过程当中出现检察失误甚至擅权枉法或专横腐败,以致造成检察不公,则在所难免,实属必然。因为这是由“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恒古不易的公理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二、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党领导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同时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那么,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究竟是个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党以其坚强有力的领导,保障着检察工作的正确目标和方向;检察机关以其保护人权、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内在品质与其他司法机关一道组成国家机器,支撑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民主政权。二者之间应是这样一种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裁决、下达指令等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检察机关独立公正执法。
三、要切实加大践行党的领导的力度
1、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一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原则,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这是对我们司法机关践行党的领导最基本的要求。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凡是遇到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获得党委的指示,坚持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二要主动接受政法委的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重要组织形式。[2]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和服从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特别是在各项业务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通过汇报,争取政法委的支持与理解。在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分工协作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委的协调作用,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
2、要努力加强检察机关党组织建设。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党章明确规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团结。”[3]检察机关加强党组织建设,必须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实现。一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生活氛围。二要坚决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坚决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法纪松驰的现象,增强党的凝聚力。三要坚持完善党委(党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会议的作用,不断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四要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运用好民主生活会的武器,解决好各级班子的团结与稳定,增强党委(党组)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
3、要把党的刑事政策和要求贯穿于检察工作之中,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把政策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以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4]所以,不以统治阶级的政策为内容的法律是没有的。从法的渊源上来看,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许多议会党团往往试图通过法案来推动实现该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我国,党的刑事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们都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是一致的。
党的刑事政策是调整犯罪与有关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准则。党制订的现行刑事政策概略综合起来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宽严相济;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改造多数;少捕、少杀;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从宽”;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教育、感化、挽救;给犯罪分子以出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等等。我们党在制订上述刑事政策的同时,也提出了政法机关的工作策略和要求,如: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打击和保护相结合;党领导下的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两个基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依靠党委,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狠抓大要案的查处;集中打击、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斗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等等。[5]
党的刑事政策和要求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刑事政策和要求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和要求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和要求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比如,多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针对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的情况,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要求政法部门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和时限内做好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使执法效果符合立法宗旨,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另一方面,党又明确提出,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应依法从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样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刑事执法中,自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就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刑事政策和要求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政策和要求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和要求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也是不正确的,政策不等于法律,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务求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3]《中国共产党章程》
[4]《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41页
[5]黄宗平:《论我国刑事政策和策略及其运用(绪论)》
(作者刘全生系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