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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判轻刑是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捕后判轻刑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确有缺陷,另一方面说明我们执行轻缓刑事政策不到位。据统计,近年来,轻刑判决率一直偏高,并有上升趋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案件质量,现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分析:
一、捕后判轻刑案件的特点
首先从判轻刑的人数看,我县近年来呈上升趋势,2006年判轻刑的占批捕总数的28%,2007年上升到34%。从判决的结果看,判拘役、管制、缓刑比重较大。从判决案由看,多集中在过失犯罪、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主要表现在轻伤犯罪的案件,交通肇事、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森林犯罪案件,案件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以及其它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件或者青少年犯罪案件。
二、逮捕后判轻刑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判处轻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以及审判机关量刑模式,量刑标准有关。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因素,其表现是:
1、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上不能完全认识到位,把握不准,执法人员面临着多用多担风险,少用少担风险的尴尬局面,以致于不用或者慎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过于考虑诉讼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在处理部分轻刑案件上,对案件的风险评估存有误差,对一些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免予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担心不捕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或者怕出现涉检上访的问题,因而人选出了批捕决定。
3、逮捕后案件发生变化导致最终被判处轻刑。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轻伤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嫌疑人对被害人在经济上不能进行及时赔偿,为了征得被害人的谅解,缓解矛盾,对于这类案件,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的起诉审判环节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赔偿后,法院一般要作出轻刑判决。
4、重公检关系,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落实。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多以批捕率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标准,因此,在工作中往往鉴于公检两家的友好关系,多以支持工作为主。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往往只重视照顾关系和批捕数量,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无形中降低了批捕案件的质量,导致判处拘役等轻刑案件较多的局面。
三、减少轻刑案件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轻缓刑事政策,减少轻刑案件逐上升的趋势,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检察机关特别是侦察监督部门的干警,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正确理解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变执法观念,正确适用、少用、慎用逮捕措施,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逐步推进非羁押化诉讼的办案模式,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
2、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搞好联系和沟通,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对于轻伤案件,过失犯罪以及案情单一,社会危害不严重的案件,尽量减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行非羁押化诉讼。同时引导他们对轻缓刑事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改变公安机关一味追求批捕率的做法,防止部分轻刑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与此同时,要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对于法院判决,明里畸轻的案件该抗诉的要坚决抗诉,防止有罪判决即可的错误倾向。
3、加强联系搞好案前牢查。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在拘留期届满前应限期送达检察机关审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可能判处轻刑的案件,应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尽量减少进入逮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