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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非刑罚化或轻刑化处理
关心青少年成长和发展是党和国家永葆生机与活力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每个部门、每个家庭、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更是任重道远。近年来,恩施州公诉部门始终重视在检察工作环节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巴东公诉科先后荣获省、州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州院公诉处被评为“恩施州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其中一项最主要的成就也就是对青少年维权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工作中公诉部门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区别对待,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在办案中本着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并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制定帮教措施。如巴东县院组织广泛的社会力量,对问题少年实行帮教,建立跟踪监督台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法律宣传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州院公诉处部分骨干公诉人被聘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辅导专家,在全州建立了帮教小组6个;与辖区内各学校取得联系,并为学生上法制教育和以案释法课12余次,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率下降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恩施市一中,州电大、恩施职院等)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化或轻刑化处理。这既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州公诉部门充分认识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自2005初至2007年底,共受理涉黑案件6件,其中恩施州院、恩施市院、利川市院、建始县院、咸丰县院及巴东县院各一件。涉案被告人数达90人,除恩施市院黄小龙案和利川市院陈滔案未判决外其余案件判决均已生效,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有8人(最高刑期总和达36年零6个月),判处有期徒刑3-15年有26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以下有24人,判处缓刑有18人,无无罪判决。案件涉及罪名广泛。为此,恩施州检察机关号召广大公诉干警将“打黑除恶”斗争作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和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继续深化“严打”意识,加快诉讼节奏,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将黑恶势力犯罪等三类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集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建议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