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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7-8 11:00:54 
恩施州公诉工作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状
恩诉宣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8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州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形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恩施州地处湖北的边陲地带,其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随着“两路”建设和机场扩建的推进,经济迅猛发展。不容忽视的是,在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的恩施,其刑事案件数量日趋增多。那么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审时度势,贯彻好这一刑事政策,成为我们州面临的一大时代课题。强调宽严相济,并不是放松对犯罪的惩治。宽严相济必须有从严的一面,关键是该宽的要从宽,该严的要从严。不能因为强调预防、强调保障人权、强调化解矛盾就忽视打击的一面。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检察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检察公诉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有计划推行暂缓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最新规定,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制定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暂行规定》,2008年又在公诉工作要点中规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等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对罪轻、悔罪表现好、明显可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作不起诉处理,通过严格规范不起诉的条件与标准,以及建立不起诉报州院备案制度,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其次,对罪轻、悔罪表现好、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考虑采取确定标准和考察期、附加一定条件、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等方式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考察期内确已改邪归正的予以结案终止诉讼,对继续违法的及时适用强制措施,依法起诉。再次,对由公民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一般伤害案件实行诉讼和解制度,即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终结或中止诉讼。

二、扩大“两简”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公诉效率

为了提高轻案犯改过自新的能力,缓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负担和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恩施州检察机关大力进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结合“两部一高”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注重扩大对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我们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均予以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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