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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7-7 10:52:07 
恩施州公诉工作挑战新《律师法》

2)挑战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或抵赖的问题。

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大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或抵赖的可能性,增加了公诉机关固定证据的难度。由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道全案的证据或证据瑕疵。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

三、我州公诉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对策

有了挑战,我们必须应对。笔者以为公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防范:

1)强化引导取证工作,及时准确审查判断证据材料。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现象,囿于社会管理模式和司法现状,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多权利,使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介入诉讼,同时拥有独立调查证据权,这必将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严重挑战,侦查时机、侦查对策等都会受到影响。同时,口供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一些案件的翻证翻供现象可能性加大。特别是律师会见时间提前、会见不受监听、阅卷不受限制;律师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与预期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辩护律师中也存在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均可能造成大量单证案件和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的介入而出现翻供现象,加大了诉讼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公诉人员当前及今后,一是要实质性进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律师介入的提前,口供的弱化,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必须在侦查阶段夯实指控犯罪的基础,要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密切配合,广泛开展而不是个案进行现场指导侦查取证工作,构建大控方的工作格局,形成打击和指控犯罪的合力;二是深化捕诉衔接机制。捕诉分离虽有制约作用,但是随着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审前案件出现变数较大,捕后案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也加大,检察机关内部应尽量整合捕诉力量,强化捕诉衔接;三是积极排除非法证据,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针对侦查机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方向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尤其是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部分证据还存在瑕疵,例如,言辞证据缺少侦查员签名、辨认笔录遗漏辨认人签名、遗漏笔录制作时间等等。公诉部门不能采取传统通过随时沟通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在庭前由侦查机关(部门)自行解决的方式,而应及时予以排除,使侦查机关(部门)能够从公诉的角度及时收集、审查、固定证据,使每个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都能够达到庭审要求。口供属于一种言词证据,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不断降低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是一种国际趋势。公诉机关不妨以新《律师法》的施行为契机,使侦查机关切实改进目前的证据结构,提高实物证据收集的比重和地位。言词证据的地位下降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负面影响自然会降低。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公安机关更高的侦查水平以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更强的协作能力。

2)在致力于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全部证据,才不会因为律师自行调取证据而陷入被动。          

3)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和规制。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公诉部门也要全面提高业务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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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恩诉宣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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