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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7-7 10:52:07 
恩施州公诉工作挑战新《律师法》

 

修改后的新《律师法》于200861日起开始施行已经一月有余,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也因此而受到极大的挑战。认识这些挑战并做好应对工作是我州公诉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新《律师法》主要增加了律师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会见权。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再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新《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这意味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仅不得派员在场,也不得采取其他的措施进行监控。

二是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意味着律师可以独立自行取证,而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三是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通过笼统的规定一个“案卷材料”,无疑将把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也包括在内。而在新《律师法》施行以前,受委托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无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的。

四是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原来的《律师法》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律师法》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一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广泛、更独立的执业权。这无疑有利于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刑罚权进行更大的制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需要指出的是,新《律师法》所追求的目标与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既统一又对立。统一的一面是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也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相对立的一面是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还包括打击犯罪、伸张公平正义。而后者,正是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挑战之所在。

二、新《律师法》对我州公诉工作的挑战

1)挑战当庭证据突击问题

  新《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和全面的阅卷权,根据这个规定,公诉方的证据信息优势将被削弱,律师较之以往将更容易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证据瑕疵,以及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线索,并为律师庭审辩驳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庭前有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由此,律师在证据掌握方面形成了单向的信息优势,必将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新的不平等关系,公诉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提起公诉后出现新变化的可能性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受到辩方的证据突袭的风险均大大增加。为解决这些问题,从长远的角度上看,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尽快建立、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努力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真正平衡。目前,如果当庭出现律师的证据突击,可以有几种应对方式:一是公诉人应认真审查案件,客观把握案件的证据,并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角度客观分析、判断所取证据,不断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二是通过抓好基础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实战水平、出庭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三是逐步建立并畅通辩诉双方庭前交流渠道,在庭前加强与辩护方的交流与沟通,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注重听取其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意见,以减少庭审证据突击情形发生;四是加强与法院在瑕疵证据认定、证明标准适用方面的沟通,达成相应共识,并作为参照的依据,防止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等导致存疑不起诉数量、撤回起诉数量和无罪判决数量增长。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应立即建议法院延期审理,重新查明相关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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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恩诉宣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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