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以维护被害人利益为重 宽严相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
·恩施州公诉工作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状
·恩施州公诉工作挑战新《律师法》
·此案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恩施州检察机关庭前证据开示的现状及困惑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新闻评论均属阅览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州人民检察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首页 > 调研探讨 > 业务探讨 > 正文
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7-28 9:27:51 
如何理解吴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中“明知” 和“情节严重”的法律涵义
陈功龙

20086月上旬,吴某在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设点非法收购滥伐的木材20.82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36.212立方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将其予以公诉,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对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指控成立,并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的“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视为应当知道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是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是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是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根据199110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佣者不知道是盗伐他人林木,应当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雇佣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当按照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数额是判定本案“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根据200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巴东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镜像或复制  版权声明 | 管理团队 | 合作加盟 | 人才储备 | 投稿 | 社区 | 恩施贴吧  新闻热线:0718-8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