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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刘玉清
[内容提要]: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矛盾突出,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始终以维护被害人利益为重,做好调解、和解工作,督促落实民事赔偿,解决和改善了“民生”问题,并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处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审查起诉 关注民生 宽严相济 和谐社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建设日新月异,各类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常蒙受侵害。地处鄂西南边陲的鹤峰县,人口只有22万多人,国土面积只有2886平方公里,但全县各种在籍机动车辆多达18000多辆,平均10-12人拥有一辆车。在当前车多路窄矛盾突出、人们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因交通肇事致死致伤人员,带来了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而如何妥善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也成了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个课题。
一、交通肇事案件发案情况
经了解,我县已严格规范交通事故执法办案程序,县域内发生的各种交通事故,凡符合交通肇事犯罪立案标准的,均进行了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实际发案数与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该类案件数基本吻合。按此统计,从2005年至今三年多以来,全县交通肇事案件发案情况如下:
1、2005年,发案并移送审查起诉7件7人,因交通肇事伤亡人员14人(其中死亡9人);
2、2006年,发案并移送审查起诉5件5人,因交通肇事伤亡人员16人(其中死亡6人);
3、2007年,发案并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因交通肇事伤亡人员53人(其中死亡24人);
4、2008年1月至6月,发案并移送审查起诉6件6人,已远超上年同期案件数量。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交通肇事案件的发案率上升趋势明显,伤亡人数也呈逐年增加之势。
二、案件审结处理情况
交通肇事案件属于过失犯罪案件,除了部分后果极其严重、有逃逸情节的以外,绝大部分肇事者主观恶性不大,该类案件造成的后果主要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审查起诉办案中,重中之重就是要解决好被害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案。三年以来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结处理情况如下:
1、2005年审结7件7人,其中提起公诉6件6人,相对不起诉1件1人。起诉案件中,被判免予处罚1人、拘役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其中缓刑1人)。通过庭前或庭中调解,11名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其中9名死者中7名死者家属获得24.95万元赔偿,人均获赔3.56万元;
2、2006年审结并起诉5件5人。经开庭审理,被判处拘役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其中缓刑1人)。通过调解,16名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其中6名死者中4名死者家属获得26.12万元赔偿,人均获赔6.53万元;
3、2007年审结并起诉8件8人。经开庭审理,被判处拘役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其中缓刑4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通过调解,除两件案件(其中一件特大案件由政府出面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妥善处理)以外,其余6件案件的17名被害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民事赔偿共计61.87万元,其中7名死者家属人均赔偿8.84万元。
上述20件案件中,17件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民事赔偿,1件案件由政府出面进行了妥善处理,只有2件案件未获赔偿,落实赔偿案件比例达90%。且,从被害人获赔额度可以看出,因车祸致死人员的赔偿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被害人权益关注力度的加大和救济效果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