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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严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陷阱,一旦进入这个陷阱,社会就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低效的状态”。国情专家胡鞍钢研究认为,在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各类腐败“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年GDP总量的13.2%—16.8%”(《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结算》)。朝代的更替,政权的解体,腐败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虽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形式相对比较好的一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突出成就,但目前腐败的形式仍然十分严峻,要战胜腐败,还需要长期努力。历年两会,腐败与反腐败总是首要热点话题,历届领导人无不将反腐败提在 重 要位置。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最高形态,笔者在此就法治视野中的职务犯罪预防略陈管见。
一、职务犯罪预防是社会主义法治题中之意
作为历史范畴的法治,现代社会有现代法治。多元的现代社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治国方略上, 中国 开始选择 法治之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比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更加丰富全面,其要求不仅要有良好的立法,还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政党、个人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实行依法治国,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管理国家。人类到达自由王国之前,法治是人类的必然选择和不懈追求,依法治国是其核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其本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是其价值取向和支点。
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在人们主观能动地发挥聪明才智的同时,更需要对行为的高度规范化,尤其是要限制公共权力掌握者任意行为。一旦公权失控,不依法办事,便会对人民权利带来极大的破坏与侵犯,甚或某一方面、某一地方的问题涉及全局。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就是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其运转的结果必然是腐败。现代法治就是作为腐败、 滥权的直接对立面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法治原则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腐败的克星。法治基于腐败而产生,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当然的为依法治官、依法治吏。
作为腐败最高形态的职务犯罪,自然是其行为 触 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通过刑事法律将严重的腐败行为犯罪化,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行为的事后追究,更重要的是对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一种阻吓,即通常所言的特殊预防与普遍 预防功能。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追究,不仅是对犯罪的惩罚,更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
我国刑法将职务犯罪分为两大类型四种犯罪,两类即贪污贿赂类和渎职侵权类,四种包括:一是以损公肥私为主要特征的贪污、挪用公款 犯罪,二是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三是以弄权渎职为主要特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四是以野蛮行为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职务犯罪不仅破坏政治稳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同时还扭曲文化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价值取向是严重背道而驰的。职务犯罪的本质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 适用,权力异为权力拥有者谋取私利的资源。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肩上本应挑着13亿国人的用药安全,但其无视法律,以权谋私,收受贿赂,面对责任,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品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罪当诛。绥化马德卖官案涉案265名官员,以及其他一个又一个暴露出来的卖官鬻爵窝案串案,折射出的是目前选任公务员领导人员缺憾制度的必然。公权人员胡乱决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更是无法用金钱损失来衡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