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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6-2 9:17:29 
维护妇女权益发挥公诉部门职能作用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刘菊平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认真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真正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宣恩县院公诉部门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的一定的成绩。

    一、主要做法

   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强奸、拐卖妇女、组织妇女卖淫等恶性犯罪案件,高度重视,快审快结,充分履行公诉职能,把侵害妇女人身安全的强奸、拐卖妇女等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严打”惩治的重点。2005年至2006年,共办理强奸案件56人、拐卖妇女案件11人、组织妇女卖淫案件14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均作了有罪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女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女检察官专人办理。针对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的特点,对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由了解女姓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女检察官办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方法,把握案件审查与调查环节,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采取庭前认真审查,庭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消除女姓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她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并找其家长说服和我们共同关心和教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办理莫某某故意伤害案时,莫某某系在校高三女生,承办人了解到莫某某因琐事持水果刀将同学刺成轻伤后,极为后悔,及时道歉,其家长也积极作出了赔偿,为了让莫某某继续学业,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居委会、妇儿工委、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其能够在重返学校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此案的处理受到被告人、学校及社会的好评。

    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对于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假以时日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我院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或建议法院轻判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如办理龙某某故意伤害案,龙某某因琐事被谢某甘打过,便怀恨在心,持木棒将谢某某全身多处打成轻伤。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为近邻,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两人日后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调查了解到双方都有进行调解的意愿,但出于情面均不愿主动软化态度的情况后,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和其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懈的努力终于化解了两人的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采纳承办人从轻判处的建议,对龙某某判处管制6个月。

    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有些女性被告人犯罪,由于其缺乏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前自己受过伤害,便以此报复社会,针对这种情况,对被告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让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办理丁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一案,丁某某自己曾被他人骗往外地卖淫,失足后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案发后,丁某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构成犯罪。承办人一番苦心教育,对其讲政策,讲法律,讲出路,通过对案件入情入理的分析,使丁某某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根源,并悔过自新,立志重新做人。

    二、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1、法制宣传教育不够。主要是农村妇女,普遍文化程度偏低,观念落后,自卑思想严重,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往往成为男人的“附属品”,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当其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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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恩县检察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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