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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罪主观方面在经济犯罪领域中的确定同样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很重要的一部分。在经济犯罪领域中,犯罪主观方面最大的争议在与过失能否构成犯罪。赞同的观点认为,因为严重的过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们不否认过失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但是所谓犯罪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经济行为的过失造成了巨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远比故意犯罪的要小,远不能达到犯罪的要求。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他们是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在合法行为的外衣之下行非法之实,其主观恶意现而易见。坚持故意的主观要件,是保护人权,维护刑法体系的严肃性与稳定性所必须的,也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可见,经济犯罪虽然因其复杂多变隐蔽等特性,使得刑法在打击时遇到不少困难,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空白罪状以及对其正确的限制来对经济犯罪进行有效的达击,实现对人权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
参考书目:
《经济刑法学》 赵长青 主编 法律出版社
《经济犯罪学》 陈兴良主编 中国科学出版社
《市场经济与刑法》 苏惠渔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周光权著
《刑法学》 曲新久等撰稿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 马克昌著 中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