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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6-12 16:07:07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张启纯 徐建平

   2 隐蔽性。 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做为“白领犯罪”,犯罪分子社会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大多数犯罪分子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在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在经济活动中伺机作案;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其手段多样,极少使用暴力,多利用专业知识、先进设备进行犯罪,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作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具有专业知识,又有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基本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携款潜逃。 

    另外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定犯特征,多数经济犯罪并没有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经济法规也并非基于传统的道德标准而订立,不同与一般自然犯,这使得经济犯罪活动的在普通人眼中具有“模糊的社会危害性”。

   另外经济犯罪还有多变性、贪婪性、欺骗性等特征,但无论什么特征,都表明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经济犯罪非常不容易预防,在打击时也有非常多的不利因素。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打击经济犯罪

(一)经济犯罪领域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论证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观念在刑法领域的体现,我国也明文将这一原则写入刑法,然而自这一原则诞生之日起,对其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争论来自与实践界也来自与理论界,罪刑法定强调“法外无罪、法外无刑”,这极有可能束缚司法机关的手脚;尤其是在针对经济犯罪这种极为复杂多变隐蔽的犯罪时,实行罪刑法定以后,刑未必是足以压罪的,我们承认“罪刑法定原则中充满着悖论,因此它或许不是人类社会中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刑法制度安排 ,但肯定是法治时代我们可以选择的“次好”的制度”。

    中外刑法界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必要性的论证不计其数,单就经济犯罪而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仍是必须的。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有可能多余也有可能无法满足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需要,但是关于经济犯罪的成文法依旧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需的,这涉及到一个“刑法补充原则”问题,该原则强调刑法必须谦抑,刑法和民法、行政法一起来实现对各种法益的保护,刑法只能有限谨慎的适用,它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对法益进行充分保护时才能介入社会生活。简言之:“刑法的能量其实很有限,它必须为其他部门法留有活动的余地”。由此看来,说经济犯罪种类手段繁多而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法不能穷尽之是没有意义的,一方面,刑法必须有限,其余部分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部门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确定罪与非罪,因为没有一个严格的客观标准,其定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对于因为法律滞后而造成的罪行无法处罚,也不能作为反对罪刑法定的理由,“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确定必定是后续性的:不是法律创造社会秩序,而是社会创造法律”,我们不能因为出现具有大的社会危害性的新形式经济违法行为,但刑法没有规定造成无法由刑法进行处罚而否定这一个简单而又无可置疑的逻辑。

    经济犯罪的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其对社会市场秩序的破坏,市场本身就是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的复杂灵活性特征就表明了试场秩序是在不断的变化。因此,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一定程度上说,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立法者的主观感受而并非一个不变的客观事实。只有“严重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才是经济犯罪,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才会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从而通过立法来实现对此种刑法的打击,才形成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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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峰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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