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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经济犯罪的本质在于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事先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但这种秩序本身就是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变化的,另外由于经济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多样隐蔽等特点,这使得刑法在处理经济犯罪问题时遇到了种种困难,“最无穷而法有限”在经济犯罪领域的体现极为突出,这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极大的置疑。怎样对经济犯罪进行认定,是否依然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为人所置疑,此外为能够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刑法在立法时制定许多类似于“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但这同时使得不少经济犯罪有成为“口袋罪”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分清罪与非罪,正确理解“国家规定”,对“其他”的范围进行适当的解释,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经济犯罪 罪刑法定
一:经济犯罪概念的沿革与经济犯罪的特征
经济犯罪的概念最早见于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在当年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首次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事隔67年,,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萨瑟兰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这个概念,将白领犯罪定义:"体面的、地位较高的人在职务过程中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经济领域的法制空隙或管理漏洞作案,作案前大多精心预谋,作案后迅速逃匿或将财产转移,侦办难度大;有的案件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极易发生混淆认为这是一种“与经济有关的犯罪” .在1949年出版的他的著名著作《白领犯罪》中,萨瑟兰对白领犯罪的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萨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是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采用的通常是诈骗的方法,侵害的是基于职业准则和较高社会地位而存在的委托信任关系。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包含有5个基本要素:(1)该行为是犯罪;(2)行为人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3)具有很高的社会身份;(4)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5)侵害了委托信任关系。其观点侧重于强调犯罪主体特征且倾向于把白领犯罪的行为局限于白领犯罪人特定的职务活动范围内,这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确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经济犯罪是智力型犯罪、隐性犯罪,犯罪分子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利用经济领域的法制空隙或管理漏洞作案,作案前大多精心预谋,作案后迅速逃匿或毁灭相关证据。
无论是“资本家犯罪”还是“白领犯罪”,虽然都涉及某些经济犯罪,但他们主要从特定犯罪主体的职业活动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并未直接引出“经济犯罪”的概念。“资本家犯罪”和“白领犯罪”的概念,与“经济犯罪”的概念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
1932年德国法学家林德曼(K.Lindeman)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的行为”,首次从犯罪客体方面对经济犯罪下了定义,另外前苏联,日本,台湾等地的学者也都对经济犯罪概念作出了各种界定。
目前,我国经济犯罪定义的通说为:“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中,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侵害社会经济关系,破坏经济秩序,危害较大,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作为智力犯罪、隐性犯罪,有着其本身有别与其他犯罪的特征。综合国内多位刑法学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确定下面两个特征是经济犯罪不同与其他犯罪最显著最本质的特征。
1 复杂性 。 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是又商品经济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高度发达的产物,其本身的复杂多变性从诞生之日起就为大家所认同,社会经济发展到现在,其复杂性更是前所未有,银行的介入、国际贸易的发达、交易方式手段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组织方式、运行方式的变化……在此领域发生的犯罪的复杂性可见一般。而在现在的中国,改革的特殊国情令经济政策的变化速度异常快,在经济关系已经改变而相应的经济政策出现之前,经济犯罪的认定更是复杂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