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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6-12 15:59:28 
恩施州检察机关庭前证据开示的现状及困惑
恩诉宣

庭前证据开示是高检院提出六项公诉改革之一,是当前诉讼活动中证据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改进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主要措施之一。节省诉讼资源、节约开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证据开示,在有效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确保了庭审活动的顺利、流畅进行,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几年来,我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大力推进公诉改革,大胆实践普通程序简化审,积极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围绕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将各项公诉改革推向前沿。

一、庭前证据开示的现状及经验

2005年至2007年以来,我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本着稳妥、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三年来试行案件数量共计162次,占全部案件的167%,所办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主要集中于自侦案件和部分重大疑难复杂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一)庭前证据开示的现状。

全州8县市院及州院一共9个部门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其方式大致如下:一是仅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其他人不参与;二是由公诉人提出建议,在法官主持下,由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等共同参与下进行。早在2002年,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就会同恩施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试行),并沿用至今。在规则中,规定了证据开示的提起、开示程序、实行证据开示的案件的审理、违反证据开示规定的处理等内容,使该院的证据开示工作有章可循。证据材料开示后,将开示情况予以记载,由参与人员签名后备查。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开示证据材料后,对意见一致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在出示、宣读这些证据时,除确有必要需要详细出示、宣读的主要证据外,可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机关、证据的名称和证据证明的事项做出简要说明,不必出示、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

(二)庭前证据开示的经验:

1、与法院、律师事务所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证据开示工作。做好证据开示工作需要得到律师、法院的共同配合,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如果法院对开示的证据情况不予认可,则庭前证据开示是重复的劳动,若律师不配合,则无法进行证据开示。所以要搞好证据开示工作,必须得到法院及律师的协作与配合。如巴东县人民检察院200710月在办理被告人王志行等人盗窃一案时,在巴东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将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了开示,澄清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使案事实明朗化,明确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减少了控辩双方不必要的对抗。公诉人在征得法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后,针对辩方承认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简化举证,双方紧紧围绕焦点进行辩论,使得该案的庭审时间缩短了约60%,大大的节约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王志行的辩护律师说:“利用庭前证据开示,我们专门研究公诉机关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不仅节约了你们司法机关的时间,也节约了我们的时间。”

2、大胆全方位实施,节约诉讼成本。实行证据开示,其功效的显现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更为明显。有的院往往对于自侦案件和案情复杂、认识有分歧的案件,不进行证据开示。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更应做好证据开示工作,以便取得公诉工作的主动性。例如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湖北民院教育学院单位受贿罪、胡成云贪污罪一案,在案件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以前,进行了证据开示。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就证据证明的事实、双方对证据的认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案件的疑难之处,互通情况,在开庭时只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质证与辩论,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并且也容易达成共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又如2008226 ,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利川市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挪用公款60余万元一案进行了庭前证据开示。由于该案被告人丁某挪用公款犯罪,证据庞杂,多为现金往来凭证、帐目,延续时间较长,且整个过程中,有取有还,使计算、证明犯罪数额纷繁复杂,颇为不易,为节省诉讼资源、节约开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州院公诉处积极同法院协商、衔接,组织、指导安排了本次庭前证据开示。在此次庭前证据开示过程中,公诉人将案卷中的记帐凭证等书证一张张展示给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并进行计算、解释,同时询问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力求使证据透明,使法官明了案情、证据,使被告人心服口服。通过这次庭前证据开示,在有效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确保了庭审活动的顺利、流畅进行,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在次日的庭审中,原本需要两天庭审时间的案件,仅用了二个小时就结束了整个庭审活动,从而达到了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统一,也为今后全面推行庭前证据展示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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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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