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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6-12 8: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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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向谁讨要工程款? |
|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宋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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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3 月 18 日省三建公司向水布垭镇政府发出《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关于水布垭项目有关事宜的致函》,其内容为:“停止戴 ×× 同志行使水布垭项目部经理的职责,由水布垭项目部副经理钟 ×× 同志全权负责,今后凡该项目部对外行文或工程总结算需要盖公司行政印章”。省三建公司三份公文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的基本事实:①戴某为省三建公司在水布垭工程的全权代表;②省三建公司设立了水布垭项目部;③戴某在 2004 年 3 月 18 日前为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经理。第一种意见不采信这些证据,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戴某代表省三建公司与段某签订施工合同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省三建公司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水布垭镇政府与清江水布垭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围墙施工合同、戴某与段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因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施工资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水布垭镇政府承发包工程有不当之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其行为的目的是为实行水布垭工区封闭管理,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施工环境,减少工区周边居民因生活生产受影响与工程建设发生矛盾纠纷,在于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已交付使用,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水布垭镇政府已全额支付给省三建公司全权代表戴某工程款 1282253.73 元,并未拖欠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的工程款。由此可见,水布垭镇政府与省三建公司和戴某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没有事实上的过错。戴某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段某施工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段某应向省三建公司和戴某主张权利,由省三建公司和戴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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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巴东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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