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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清江水布垭电站建设期间因与周边村民冲突纠纷频繁,清江施工局决定修建围墙,封闭工区。 2000 年水布垭镇政府与清江水布垭工程建设公司口头达成了施工承包协议,委托水布垭镇政府承担清江水布垭工区右岸部分封闭围墙工程,并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封闭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布垭镇政府于 2000 年 12 月 3 日、 2001 年 7 月 10 日、 2001 年 12 月 14 日、 2002 年 1 月 10 日分四次将封闭围墙工程承包给戴某任经理的“省第三建设工程公司水布垭项目部”(以下简称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000 年 12 月 29 日戴某以“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的名义与无资质的段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布垭工区封闭围墙工程 14 段(三友坪) 2 工段由段某施工,并交纳质保金 10000 元。 2001 年 3 月 20 日“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又将 53 号— 52 号工段分包给段某施工。 2002 年 1 月 21 日由“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技术质检科”进行验收,并办理结算,段某应得工程款为 95672.60 元。截止 2005 年“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和戴某给段某返还质保金 10000 元,支付工程款 19000 元,尚欠工程款 76672.60 元。而水布垭镇政府已将工区封闭围墙工程款 1282253.73 元全部支付给了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为此,段某诉省三建公司、戴某和水布垭镇政府支付工程欠款。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应向水布垭镇政府和戴某讨要余下工程款 76672.60 元。理由是:根据清江水布垭工程建设公司与水布垭镇政府签订的清江水布垭工区右岸封闭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以证实清江公司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水布垭镇政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水布垭镇政府未经严格资质审查,将承包的清江水布垭工区右岸部分封闭围墙工程转包给戴某的“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戴某又将清江右岸围墙 53 — 52 号工段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段某。因此,水布垭镇政府违法转包围墙工程、违法分包围墙工程,其行为无效。该工段经“省三建水布垭项目部技术质检科”进行验收,并办理结算,该工程款为 95672.60 元。因此,段某要求戴某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成立,同时水布垭镇政府应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省三建公司与戴某之间无委托关系,且未授权戴某组建“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因此,段某不应要求省三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应向省三建公司和戴某讨要工程工程 76672.60 元。理由是:戴某系省三建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其以省三建公司和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省三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水布垭镇政府已将省三建公司的围墙工程款 1282253.73 元全部付给了省三建公司的全权代表戴某,而戴某不给段某支付下欠工程款与水布垭镇政府无关。同时认为水布垭镇政府不是承包人,更不是发包人,而是清江水布垭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人,承包合同中对此表述非常清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清江水布垭右岸部分封闭围墙工程”,将围墙承包给省三建公司系受托行为,其后果应由清江水布垭工程建设公司承担。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段某应当向省三建公司及戴某讨要 76672.60 元的工程款。理由是:
第一,本案关键的问题是戴某是不是省三建公司在水布垭镇的工程全权代表和省三建公司水布垭项目部是否是省三建公司成立的。这些事实只能用证据加以证实。在本案中有三份证据值得注意:① 2000 年 6 月 23 日省三建公司向水布垭镇政府发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为:“水布垭镇政府:兹委托戴 ×× 同志为我公司驻水布垭工程负责人,代表我公司并全权负责该工程的具体事务”。② 2000 年 6 月 26 日省三建公司文件鄂建三司文字( 2000 ) 08 号关于成立水布垭工程项目部的通知,决定任命戴某为项目经理。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