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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补充如下:丁带产与刘再婚,丁、刘再婚时已约定房产归丁个人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前所得财产个人制和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共同制。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指的房地产,不是丁、刘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丁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法院对产权不明的夫妻财产如何进行认定的依据。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财产权利不存在争议的,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旧房被拆除,刘将拆除的房屋的可用材料变卖,原物已不存在。刘某只是得到了丁赠予的地产,并未得到《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指的房产。因为旧房屋已经不存在,其房屋产权也因此而消失。丁赠予的宅基地已使用,楼房已建起,宅基地已经无法返还。刘某应将丁赠予的地产的价值补偿给丁,而不是将刘某修建的楼房返还给没有房产所有权的丁。
丁、刘的诉讼目的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未请求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即使对公证遗嘱要求变更,也必须经过公证程序进行再公证,单方面没有随意变更公证遗嘱的权利。公证《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同,公证遗嘱也不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而当然失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