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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也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设立了两个例外:“独立来源”的限制和“必然发现”的限制②。
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司法实际,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通过审慎的法律衡平,对于不同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力求达到防止程序违法与查明案件真实的平衡。法官具体到个案,对于案件重大,而某一非法实物证据的违法性较轻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时应予以采信;对于那种重大程序违法,对当事人基本权利有着严重侵犯的非法实物证据则应遵循程序至上原则予以排除。
简言之,对与非法实物证据,应该采用有限排除的方式,在立法上应根据违法程度不同,对人权侵犯的程度不同,分类对待,有限排除。
3、“毒树之果”效力问题
当由非法言词证据获得了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时,是否应予以排除,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法律都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都采取原则予以采信的方法。实际上,采取这种原则是值得肯定的。“毒树之果”的理论基础是二手证据因其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丧失了合法性,如果采信,也可能对公民人权产生侵犯。但非法证据虽然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但就其本身而言,一方面有着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无罪的人来说,不存在“毒树之果”的问题,“毒树之果”对于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能产生侵犯。
排除“毒树之果”对于我国现状而言,于普通人的正义观念难以吻合,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不利。
四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自诞生之初便充满争议,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价值冲突中一直处于调整衡平中,但它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意义和重要性却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保护人权,准确有效的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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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3、汪海燕 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版
4、林世雄:《非法证据规则的比较与研究》,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 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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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世雄:《非法证据规则的比较与研究》,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 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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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岳礼玲:《德、美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确立刑事证据规则之经验借鉴》,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①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1]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3页
[2] 汪海燕 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260页
[3] 林世雄:《非法证据规则的比较与研究》,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