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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物证的效力问题则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争议。“各国和各地区对于非法物证的排除存在着三种模式:一是全部排除,二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立若干例外,三是由法官裁量排除”[8]。出现这一差异的原因就在于人们认为: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证据确实真实但予以排除,法官无异于罪犯的帮凶。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基础并不是证据的真实与否,而是对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的限制,非法取得实物证据在本质上与刑讯逼供活得言词证据一样,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主张对非法实物证据绝对不排除的理论在实践中弊大与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实物证据确实真实而予以排除,追求绝对的程序正义而牺牲很明显的实体正义与大多数善良人的道德标准是冲突的,于是,绝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美国都放弃了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做法,转而采用一种更具有弹性的机制,或法律明文规定相应例外,或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毒树之果”理论也源于美国,意思是“通过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而获得的二手证据也要予以排除”[9]在美国,“毒树之果”必须予以排除,存在着少量的例外。而大多数国家则不要求将“毒树之果”,因为如果采用这一理论,势必导致审判中可用的证据大大减少,将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不利于警察获得罪证,并且会削弱对犯罪的有效控制。故对于“毒树之果”,世界多数国家都不要求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诞生之初在理论和实践中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较大的冲突。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10]”。
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提出了此项规则的至少下列几个严重缺陷: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不利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
2、警察的违法行为却让被害人承受其不利后果,犯错主体与受惩罚主体不一致;
3、对被害人保护不利;
4、 容易导致警察作伪证[11]。
而支持者认为,在和平年代,没有什么比国家权力更容易对个人合法权利造成侵犯,尤以警察权力为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目的并不是案件真实的查明,而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限制,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
从正反两种观点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价值的衡平问题:当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正义而遭到侵害时如何取舍,当惩罚犯罪要以损害个人基本权利为代价时这种代价是否值得付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实体正义
任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责首先必然是说其不利于案件真实的的查明,损害了实体正义。
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无疑是公平正义,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在社会正义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具体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程序正义,“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12];实体正义,“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13]。从总体上来说,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统一的,但具体到个案,二者有时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因为作为有限理性的人,无论立法者多么努力,立法上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抽象的程序规定很可能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
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的冲突,这集中体现在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能否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上。如果我们选择了程序正义,那么这些证据材料都应该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坚持实体正义,即使非法获取的证据,如查证属实又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价值冲突和选择问题,无论我们选择那种价值,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当价值冲突不可避免时,就需要在价值“实现过程中进行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