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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它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也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刑事和解不诉 被害人 加害人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建设,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人们对法律的功能及刑罚的社会效果等均进行了较多反思,并得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法制社会、文明社会是有机统一的价值判断。如何落实好以人为本、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司法实践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好轻型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其实,中国历史上早有“重重轻轻”的刑罚原则,究其实质,其“轻轻”原则正与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的轻微犯罪轻刑化理念的内涵完全一致。本文,试就刑事和解不诉制度,作一些探讨。
在论证刑事和解不诉制之前,我们不访先看一看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他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为解决轻罪的法律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念
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各自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双方情感等方面内容。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三个理论框架,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平衡理论‘narrative theory’与叙说理论”。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提出
(一) 提出的原因:
1、被害人权益立体保护的缺乏
一是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口惠不实。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辩护权、请求抗诉权、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以及其他多项诉讼权能。从应然角度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设置较为全面和客观。但是,从实然角度看,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这些诉权因设置的非科学性而行使较为困难。
二是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失落。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实现。
三是被害人精神抚慰权的忽视。
2、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不佳。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提出的必要性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掀起一股热潮,统一口径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从属诉讼地位,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矫正与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寓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一体的全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必将对法治社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需求,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