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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被认定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信仰对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法律信仰 法治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来源于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曾经明确指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如果说后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前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来自国家的强制,二是出于公众对法律的自觉服从,也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作为自己一种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当然,现在的争议不是要不要实施法治的问题,更多的是围绕如何推行法治而展开。在观察和评论中国法治状况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的一个显见事实是,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而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当我们看到有些西方国家种出丰硕的法治果实,自己很羡慕,很想去种时,是否应当去反思中国法治发展之路举步维艰的问题出在何方?
一 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何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仅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表面特征的一个反映。这一困境应归结于法律不被信仰。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律至上的统治地位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而“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而且要求我们以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其次,从制定法律的目的方面看,法律制定的终极目标是要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可、服从并遵守。所以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再次,前面提到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国家强制,二是公众对法律的自觉服从,也即法律信仰。然而,仅仅有强力来维护和支撑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心理学的研究早已表明,对法律公正的信任、对法律的归属感等心理因素对于遵守规则的影响远比单纯强制力要大和重要。法律固然不能没有强力的保证,但暴力并不带来统治的正当性。只有信仰才使人们感到自己有义务并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
二 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之困境 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首先,这与传统有关。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毋庸讳言,若真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除了传统因素以外,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在短期内转化为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几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或法规出台。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际,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有关调查显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真正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有时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败诉方的拒绝履行致使诉讼的初衷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三 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之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大量的社会现实已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能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设法治社会,不得不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法律信仰来自于对法律的尊重,得到尊重的法律需要符合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这样的法价值目标。同时,法律的制定应当代表民意。良法的制定是法律信仰的前提,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本身就违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
第二,树立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进一步增强主体的守法精神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核心要件。这一目标的达成一方面需要我们加大法学教育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义务规范性规定确保体现在法律中的主体价值得以实现;通过法律效力达及所有人而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主体价值成为所有主体普遍追求的共同价值标准;借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价值获得相对的恒定和持久;借助法的精神的继承与遗传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主体价值获得传统与文化的道德支撑,使之成为永恒。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树立对法律价值由内到外的认同感,才能使主体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关于这一理念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将之发挥到了极致,当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而被判处死刑,他虽有机会出逃,但仍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以身殉法,尽了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可见,守法精神是法律得以被人信仰的内在动因。
第三,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外部环境。在当今中国,强调执法及司法人员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更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因为其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法律工作者,例如法官,应带头建立信仰法律的习惯,如果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法院的作用不在于审理了多少个案子,而在于法院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公正审判,树立全民族的法律信仰,在于是否通过自己的公正审判把正义输送出去,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培植民众爱法的美德。公众信仰法律不是法律规定得如何完美无缺,而是相信法官能够依照法律作出正义判决,保护人们的法意识和法感情,只有法律至上的权威树立起来了,司法才具有了解决矛盾、平息纷争的实际意义。
法律信仰要求大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严格服从,这种忠诚和服从可能会导致对法律性质和功能的缺少批判和反思。从信仰的本来属性看,它要求人们放弃对信仰对象的怀疑和批评,而绝对的尊崇和服从信仰对象。这样人就丧失了自己的自主性和主体性,成为信仰对象的盲从物。但这并不是法律信仰的正常要求。它要求信仰主体的自我反省精神,这意味着人相信现实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是永远需要完善的,而且人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无限接近更为完善的法。目前,中国正从人治向法治社会迈进,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漫长、曲折、艰巨的过程,它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很大进展,但法治建设步履维艰,这种状况要存在多久,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牢牢把握法律信仰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我们的法治之路会走得顺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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