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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版权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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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5-12 9:0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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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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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90%都是因为犯罪主体不是严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提起的。显而易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完全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故而,完全可以将这类主体的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大量的渎职行为由于其主体不符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亟需立法将该类罪的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这样的完善,更符合立法本意,更有利于对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从而能够更有力地保护的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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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咸丰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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