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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4-10 10:05:28 
谁对这起电力安全事故负责-----兼析举证责任问题

                             

一、简要案情:

陈某自1994年开始,一直是由某电力公司的巴11#网路电源临时供电。至1996929日,陈某向某电力公司申请安装用电线路,接着办妥了报装手续,电力公司用电股按报装程序通知下属安装公司,安装公司派人为陈某进行安装时,对陈某原使用的供电线路未拆除,新装巴04#网路电源并与原线路共用零线。电力公司从19971月起以陈某新安装的供电线路收取电费。19985月,供电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处系两个电源点供电,随即拆除了巴11#网路电源的相线,但保留了零线,埋下了安全隐患。同年616日,某玉明家电公司与陈某所有的鸿运大酒店签订《联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其鸿运大酒店的三间门面及四楼交给玉明家电公司承包经营,玉明家电公司每年给陈某交利润2万元。为便于独立核算经营成本以及据实向陈某交付电费,玉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约定,请管片电工向某在陈某处总电表内安装了用电分表。1998725日,电力公司在整改巴11#供电线路过程中,工作人员因疏忽检测,在整改时发现零线带电,仍旧切断引入陈某处11#线路的零线后,造成陈某处的用电线路的电压增至380伏,致使某玉明家电公司价值10819元的电器受损,陈某经营的歌舞厅电器受损并停业,陈某损失20余万元。玉明家电公司起诉某电力公司、陈某索赔;陈某起诉某电力公司索赔。

二、分歧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某电力公司给陈某鸿运大酒店架设的输电线路,巴04#网路电源与纠11#线路共用零线,违背安装操作规程,电力公司外线安装组工作人员在整改输电线路时发现零带电,而未停止整改,采取安全措施,冒险切断带电零线,致电压升高,烧坏玉明家电公司商店正在使用的电器。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现场所核实的财产清单,县价格事务所对玉明家电公司财产损失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玉明家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足以认定,某电力公司理应赔偿。电力公司提出陈某转供电和家电公司私架乱接没有举证予以证实,其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第二意见认为:导致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接装使用的陈某处的电源,同时存在巴11#和巴04#两处电源点供电,事发当天正供电的巴04#电源进户线只有三根火线而共用了巴11#电源进户线的零线,在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施工人员对巴11#网络线路进行整改,解除进入陈某处的三相四线进户线时,致使该处正供电使用的巴04#电源进户线因无零线,使电压由220V升至380V,导致玉明家电公司的电器被烧坏。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对巴11#高压供电网络线路的整改施工符合操作规范,不是导致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玉明家电公司从陈某的总表中接装分表的行为,目的在于准确计量,便于玉明家电公司凭表向陈某交纳电费,也不是导致玉明家电公司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陈某向电力公司申请报装后,电力公司用电股经现场勘测确定从巴11#网络电源为其安装电源进户线并由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为其进行了安装,而事故发生时陈某处正在供电使用的巴04#网络电源进户线三根火线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因至今未见巴11#网络及巴04#网络的其他用户有同一时间发生了相同事故的报告,可以排除此次事故是由于电力公司供电质量问题或从事巴11#网络改造的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的过错所致,陈某处存在的巴04#电源三相火线无证据证明是电力公司及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安装的,而巴04#电源三根火线的安装者、安装时间均不能锁定,对此陈某负有举证责任,陈某不能举证,故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陈某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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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东县院 作者:宋发友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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