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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所有的法律实施活动,民事诉讼也不例外。民事诉讼虽与刑事诉讼有某些方面的不同,但本质上也应接受检察监督,对于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介人民事诉讼,行使监督权,搭建起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可以制衡诉讼结构,制约诉讼力量,维护诉讼平衡,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从社会现实看,受我国司法体制、法治水平、人文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需要合理配置检察监督力量予以有效纠正。而且,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来监督民事诉讼,也取得了很大的效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的原则和模式
科学配置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职权,首先,要坚持制度基础正当的原则。其一,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职权配置,必须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具有宪法基础,不能偏离甚至背离我国的社会制度。其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的配置,应当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防止和纠正诉讼秩序的失衡、混乱。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与既要恰当,又能够制衡审判机关。其次,配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还要考虑在现实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还要特别强调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由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是通过程序体现出来的,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有明显缺陷。第一,职权配置上的缺失;第二,职权配置上的不当;第三,法律关系没有理顺。上述缺陷的存在,对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产生了严重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和今后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并借鉴国外的合理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应改变现行的单一、滞后、封闭、乏力的做法,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职权。这一职权配置模式应该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检察监督的职权体系全面开放。其二,注重防治,职权适当前移。其三,保障有力,落实监督职权。
在方法论上,具体配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可从设计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关系展开。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所具有的具体权能;二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运行机理,具体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履行职能所采取的方式、方法、程序及其运行机制。前者是从静态的层面来反映具体职权,后者是从动态的层面反映具体职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内容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的配置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的重点可以有所区别,但在视角上不应该有盲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应该体现在:
首先,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监督是基于人民的利益并代表国家进行的,法律应当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和督促起诉的权利,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提起诉讼或监督相关主体起诉,进而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从理论上讲,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的基本理由在于一些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无合适的当事人发动诉讼程序,而检察机关又是公益的代表和法律监督者,需要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的使命。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权的范围,可以根据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界定:一是特定的民事主体有侵犯国家、社会公益的行为存在;二是起诉机制受阻。主要的案件类型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