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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我国当前贿赂犯罪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手段科技化、内容多样化、方式隐蔽化,如此等等,下面,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浅见。
一、查办贿赂案件的所在难度
(一)举报线索少,突破案件难。其主要原因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两者之间进行的“权钱交易”非常隐蔽,一般没有其他人知情,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大多是“家庭办公”,现金交易,不留痕迹,并订立攻守同盟。当前犯罪分子还以各种“合法”外衣掩盖贿赂犯罪,这就给突破贿赂案件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证人不愿作证,获取证据难。证人不愿作证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庇护受贿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有着利害关系,自己如实提供情况,怕自己落个行贿罪名,受到法律惩处;第二,有损自己的名誉。在贿赂案件中,有些行贿人是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过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行贿的,现在要当面作证有失身份,有损名誉,受这种不正确的名誉观念的影响,不愿意作证;第三,害怕打击报复。第四,情面难却。有些行贿人与被告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过去有求于被告人,现在要“出卖”被告人,面子上过不去。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我们在侦查中获取证据非常困难。
(三)法律有疏漏,追究法律责任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混淆贿赂行为与民间馈赠、借用的界限,以送礼、馈赠、借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有些干部利用婚丧嫁娶过生日之机,大量收受价值昂贵的高档礼品和高额礼金,在以后工作中再“回报”;有些人借举行剪彩庆典活动进行贿赂,也有些人以“借用”为名收受索取贿赂,千年不赖,万年不还,有的还一本正经地打下了借条,对付检察机关的侦查;第二,利用“时间差”受贿,使检察机关无法对照法律追究其责任。主要有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事前受贿是指将来任某项职务的公职人员承诺请托任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时过境迁后或约定在转职、离退职后再受贿;第三,贿赂的内容从“财物”发展至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璜住房、免除债务等“财产性利益”和为其亲属提供任职机会,进行留学担保,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等等。
二、查办贿赂案件的几点对策
笔者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贿赂案件的难度所在,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必须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克服畏难情绪,主动扩大贿赂案线索,抓住关键,突破案件。在查处经济犯罪中,须注意挖掘相关线索,从小案中发现大案,由一案牵多案。受贿人一般都是有职有权者,行贿人就是看中这点,才向其行贿,以换取利益。所以要细查受贿的职务活动,以扩大案件线索。同时,要着力抓好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工作,努力扩大发现贿赂犯罪的信息源,以隐蔽对隐蔽,注重利用秘密初查的手段获取信息,要把秘密搜查情报的触角伸向有贿赂犯罪可能的各个角落,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
第二,要加大打击行贿罪的力度。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孪生兄弟”,在贿赂案件发生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惩治贿赂罪中司法机关只注重严惩受贿罪,而忽视了对行贿罪的有力打击。因此,要使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就必须加强打击行贿罪的力度。
第三,要明确证人义务,强化惩戒措施。要充分保护证人的权利,并对他们讲明作为公民都有作证义务。对证人拒证、不愿出证的要进行教育,指明利害;对办案造成危害的,法律要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拘留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