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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8-11-14 10:17:13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改革趋势
建始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汪海涛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表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监督制约关系。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活动承担着监督职责。而同时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对检察侦查权在法律上只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在监督体系上显然存在重大缺陷。对此高检院设立了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弥补了这一缺陷。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强化对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的一种重要机制创新,增设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新渠道。这一制度的设立,显现了人民检察院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设立、运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理论依据何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下面我就谈几点个人浅见。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依据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它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法律框架内的检察制度创新,和宪法精神是相符合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检察机关拥有行使检察权的职责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享有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根据宪法的精神,我国法律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些法律条款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规定和贯彻,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化,是人民的宪法权利实现的保障,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人民民主的性质,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来看,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组建各级国家机关管理各项事务;一是人民群众基于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通过法律和各级国家机关的授权,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在人民司法权的实现上,是由人民代表通过行使代表权设立各级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而加以体现的。在人民赋予司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同时,人民仍然拥有对司法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必然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就是通过不断扩大和完善人民对司法权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司法权运行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犯,得到应有的保障。因而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外部引入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则体现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宗旨,是对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的具体化构置。首先,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上体现其人民性和代表性。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由社会推荐产生的,其产生遴选机制表明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案件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次,各级检察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不受检察机关的管辖,其作为人民代表的一个集体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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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始县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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