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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9-19 9:41:13 
轻微犯罪不起诉促进情、理、法的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不起诉。这5种不起诉情形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具有悔罪和补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才会纳入不起诉范围。

  在法律尚没明确的情况下,这种规定无疑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它明确列举适用不起诉的轻微犯罪法定情形,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掌握适用不起诉的标准进行司法操作,以真正做到“该诉则诉,可不诉则不诉”,有效避免和克服了过去那种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取决比较随意的状况;其次,将《刑事诉讼法》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等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规定,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立法、司法原则。

  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的规定,还起到一个教育、引导群众的作用。一般来说,群众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不同程度存在同态复仇乃至严刑惩戒的传统观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公众对轻微、偶然犯罪者的犯罪成因及未来处境,失去了本来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因而对具体情况不分,对“小恶”“大恶”不分,要求“一个都不宽恕”。这种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方法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生活困难的女孩由于难耐饥饿而在商店偷拿一个面包,被店主发现后百般恳求而不得宽恕,由于担心被告到学校而无颜面对同学,这位女孩在留下遗书后自杀身亡。这一悲剧令人深思。可见,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的规定,体现出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有利于实现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对接,促进情、理、法之间的相互适应和融合,在确立法律尊严的大前提下,尽量减少法律“不近情理”的冷硬。

  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群众最大的担心是怕放纵罪犯。其实,不起诉并不是不惩罚,可以实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及要求犯罪嫌疑人悔罪。另外,为了保证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准确性,对5种轻微犯罪情节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还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二是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构成了对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之下,各级检察院将会慎重行使其不起诉

来源:中国恩施网转载 作者:范建生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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