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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求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司法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在打击犯罪过程中,结合具体实际,灵活运用严厉和宽松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院公诉科近几年来,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人性化办案的新境界,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做法
1、正确把握宽严的尺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针对案件不同背景,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如办理被告人唐贤锋强奸案件、唐贤祥强奸案件。如唐贤锋强奸、唐贤祥强奸二案,经审查,唐贤锋、唐贤祥为亲兄弟,因唐贤锋多次强奸幼女,建议法院从重量刑;因唐贤祥只强奸一次,其归案后认罪尚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家中仅剩下一位双眼失明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遂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在审理两案件时,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依法判处唐贤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唐贤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轻伤害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假以时日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我科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或建议法院轻判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如在办理周陈如田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为近邻,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两个家庭日后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调查了解到双方都有进行调解的意愿,但出于情面均不愿主动软化态度的情况后,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和其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懈的努力终于化解了两家的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采纳承办人从轻判处的建议,对陈如田判处官制十个月。陈如田深为公诉人的做法所感动,流下了悔恨和感激的泪水,称赞公诉人是有人情味的检察官。
3、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一名女检察官专人办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这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在办理汪滔、周飞盗窃案的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了解到汪滔、周飞均未满十八周岁,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人对汪滔、周飞进行了一番苦心教育,对其讲政策,讲法律,讲出路,讲亲情,通过对案件入情入理的分析,使二人认识到了自己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根源。 对于在校学生犯罪,我科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教委、妇儿工委、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在办理莫小敏故意伤害案时,承办人了解到莫小敏因琐事持水果刀将同学刺成轻伤后,极为后悔,及时道歉,其家长也积极作出了赔偿,为了让莫小敏继续学业,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此案的处理受到被告人、学校及社会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