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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6-6 16: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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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州检察机关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困惑 |
| 作者:詹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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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其有机统一。为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从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努力提高诉讼效率,切实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夯实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显得更为重要。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恩施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长效机制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元至6月中旬,共快速办理轻型案件495件742人,占案件总数的63.2%,从一定意义上讲,促进了和谐,提高了效率。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途径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只能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那么,如何缩短期限,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有效途径。 (一)以《意见》为契机,更加重视简易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适用。 今年来,我州公诉部门坚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程序,以这两种形式审结的起诉案件每年均占绝大多数。如今年1—5月,恩施市和建始县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办结的起诉案件分别占到起诉案件总数的86%、87%。我们认为,这两项审理程序仍然是今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要方面,结合通过刑事和解等情况以及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等方面,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将会步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 (二)以协作机制为切入点,横向加强公、检、法三家的联系与配合。 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不是检察机关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贯穿于侦、捕、诉、审的整个诉讼环节。全州各基层检察院今年以来纷纷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系会议,就依法应当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坚持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办理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对公、检、法各家在办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职责、办案的期限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如巴东县在三家联合制订的文件中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要慎用强制措施,加大调解力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及有逮捕必要的,应在拘留或侦查终结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五日内提请批捕;认为无需报捕的,应在侦查终结后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审查起诉;证据有所欠缺建议补查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内补充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五到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后十五日内审结等。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联系会议之后,对案件的迅速办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如2007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红碧携带镰刀、打火机等物,在本村倒穿沟(小地名)自留地烧杂草,引发山林失火,李红碧见状便喊人打火,并向该村工作队干部反映失火情况,大火于次日凌晨2时熄灭。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3.13公顷,其中有林地12.7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4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32136.70元。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在案发后主动向驻村干部供述失火情况,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李年系59岁老妪,且系过失犯罪,检察机关仅用2天时间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以判缓刑而结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以促和谐为根本,同样关注“犯罪”与“犯罪人”。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坚持刑法谦抑性原理,科学理解正义观,突出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既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保护民生。在刑事司法中,保护民生既有宏观意义,又有微观意义。前者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意指在个案中以人为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诉工作要实现保护民生的目标,必须兼顾宏观意义和微观意义的民生需求,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将民生意识内化到执法理念中,外显到执法方式中。因此,我们在执行《意见》的同时,以积极拓展公诉职能为对策,同等关注“犯罪”与“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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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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