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应当科学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和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 [关 键 词]推进 检察工作 一体化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工作量大而面宽,需要投入相当的调研、预防人力。基层院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繁重,整个检察官队伍的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很不适应,人才奇缺,员额不足,预防职务犯罪的力量尤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笔者认为,根本途径就是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加速推进“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内设机构齐抓共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效能。其中重点要解决好机构统一以及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的问题。 一、科学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形成上下统一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上下统一,理应包括机构设置的统一,如果上下级院设置机构不统一,势必导致上级院的一些工作部署不能及时到位。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综合性检察业务。首先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预防网络。《指导意见》指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专职机构的设立,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相当多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编制等原因,均未设立专职预防机构—职务犯罪预防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多由反贪局负责,有的与反贪局综合部门合署办公,有的由研究室负责,有的由办公室负责。笔者认为,这种状况不符合《指导意见》“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其中以由反贪部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不可取,主要理由: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履行预防职能的部门,不仅仅指反贪部门,还包括反渎、控申、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由反贪部门负责这一工作,不利于内部整合;二是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的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理当是一个全院性预防业务综合协调机构,而反贪部门则是一个单一职能机构,无综合协调职能;三是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部门负责,容易受到办案工作的牵制,形成“忙时抓办案,闲时搞预防”的局面,同时也容易在社会上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或等于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上级院应当尽快出台预防机构设置的统一规定,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基层院应设置单独的职务犯罪预防科,暂无条件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职机构的基层院,建议应当把预防机构设置在一个统一的业务综合协调部门。目前基层院具有业务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主要是研究室、办公室,而大多数基层院因为条件限制,同样也没设立研究室,多由办公室承担调研职能。所以,根据预防综合协调机构职能要求以及目前基层院现状,对于暂无条件设立专门预防专职机构的基层院,上级院应统一规定把预防综合协调机构设置在办公室,这样,既有利于上级院预防工作任务的部署与检查落实,建立健全“上下统一”的上下一体化工作机制,也有利于基层院“内部整合”,形成内部一体化的预防协调机构,推进预防工作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