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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6-27 8: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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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广大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
| 詹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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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州检察机关近年来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主要作法,分析了我州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司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司法保护的措施。 [主题词]发挥 检察职能 保护 妇女 合法权益 对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广大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后果还比较严重。2004年至2006年,我州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类犯罪案件600余件;与此同时,一些妇女触犯刑律后,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被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其中,直接受到人身侵害的强奸案130余件,拐卖妇女8件,组织妇女卖淫12件,强迫妇女卖淫8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3件。被害人是女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也有一定的数量。为此,加强对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仍是我国妇女工作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和有责任使广大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在司法领域得到更好保护。在检察工作中应注意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确保广大妇女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切实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而不懈努力。 一、我州检察机关近年来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主要作法 一是严厉打击犯罪,依法从快审查。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等恶性犯罪案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如发生在恩施城区被告人田玖凯故意杀妻焚尸案,田玖凯原本是第三者插足,与妻子再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案发当晚田因妻子董某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恼羞成怒,即将妻子董某掐死在床上。次日凌晨惟恐罪行暴露,被告人田玖凯又弃尸荒野并用汽油点燃焚烧,后又回家伪造妻子离家出走的现场。该案到检察环节后,由于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奠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快速审理的基础,妇女维权岗的女检察官仅用5天的时间就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严格把握证据,庭前缜密审查。在办理涉及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严把证据关,使狡猾的罪犯难逃法网。2005年,在办理邓贵周强奸案时,承办人发现其侵害对象是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女性——有年仅9岁的幼女、76岁的老妇和59岁的哑妇。考虑到邓贵周曾因涉嫌强奸犯罪受过审,具有一定反侦查、反指控的能力和经验,极有可能在庭审时翻供。承办人以“零口供”的定案标准来要求,认真审查材料,发现哑妇胡金枝的陈述是其丈夫当翻译,记录中的关键情节系其夫将其单独带到卧室询问后转述的。经与侦查人员联系了解到,原来是因哑妇羞耻心强,见侦查人员都是男性不愿讲,她丈夫才单独询问她,所以没能在场记录其手语。承办人便与从残疾人联合会聘请的哑语女翻译到案发现场水布垭,并认真地将其手语、动作、表情都作了详实记录,并制作视听资料,尔后记上翻译内容,充分完善和巩固了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人邓贵周果然翻供,竟称自己与哑妇是通奸关系,公诉人当庭出示上述证词,佐以其他间接证据,邓贵周不得不低头认罪。几经抗诉,历时三载,法院最终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强奸罪依法判处邓贵周有期徒刑十年。 三是设立妇女维权岗,凸现司法保护功能。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我州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设立了“妇女维权岗”,方便广大妇女咨询、投诉,对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均由女检察官专人办理。尤其在办理未成年的女性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的特点,一般指派有丰富办案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女检察官办理,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方针,把握案件审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各个环节,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如在办理莫小敏故意伤害案时,鉴于莫小敏系在校高三学生,因琐事持水果刀将同学刺成轻伤后,极为后悔。在检察官的耐心教育下,莫小敏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其家长也积极作出赔偿。承办人在该案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其能够在重返学校后得到更大的帮助和关怀,让其顺利参加高考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又如,对于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案件,也由“妇女维权岗”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在提起公诉前缜密审查证据,认真听取其罪轻或无罪的辩解,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如被告人姚登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姚时年50岁,丈夫及其子女长期在外打工,其邻里光棍苏某经常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姚因羞于启齿而东躲西藏。案发当晚,苏又翻墙入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还不罢休。姚因羞愤难当持铁锤将其打伤,然后伪造被害人偷盗化肥的现场,后投案自首,在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因害羞而掩盖了案发的真实起因。在女检察官细心询问案件真实起因时,姚某才道出真实伤人原因。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被害人苏某有重大过错,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鉴于姚某在该案中还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于是改变管辖,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依法减轻从快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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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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