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刘佑生
深秋,我在湖北省黄石市参加了一次检察工作一体化推进会,就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关系、检察官的定位谈了些看法,现将其整理以供探讨。
一、检察权运作的一体化机制的普遍性
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权的相对独立已经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一体化是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在理论上公认检察一体化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基本特征有五:
一是独立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以外的干涉。此是检察一体化的外部特征。
二是统一性。检察一体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权不同于审判权。审判权作为一种被动的裁判权,只有检察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把案件提交给法院时,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权。换句话说,法院不能自动启动审判权。审判权追求的价值是个案公正,通过个案的正确适用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基于此理,学术界公认审判权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作用。而检察权所追求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有人认为,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检察官通过办理具体案件,使检察权得以实现。我认为,检察官并不是以个人身份或名义办案的,我国法律是将检察权授予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因此,为了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检察机关不仅要考虑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且要考虑同类案件在相互比较中的公平性,保障在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实现法律实施的统一性,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整体性。从组织结构上,检察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一体,就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从而使各级检察院形成一个整体;二是在内部,每个检察院虽然分设不同的部门,但是法律规定检察长领导所有部门的工作,检察官要受命于检察长,这就使每个检察院形成了一个整体。
四是承继性或者叫职务转移权。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检察权,因而,每个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活动可以被其他检察官所承继,每个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可以被其他检察院所承继。一个检察官正在着手办理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指令其移交给其他检察官办理,同样,一个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上级检察院要求其移交给其他检察院办理,前一个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活动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所取得的证据在后继的诉讼中就会有效。正是检察官之间、检察院之间的承继性运作,使检察机关形成协调合作的整体,保障了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这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鲜明对比。一个法官所办的案件或者一个法院审判的案件,一旦移交另一个法官或者另一个法院,后继法官或法院必须重新开始对案件审理或审判。这是因为审判权是一种实体处分权,具有不可替代性。
五是协调性。在工作层面上,检察一体化表现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都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一个检察院各个业务部门之间要统筹兼顾;同一个部门内部各个检察官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比如,某一个检察官在办案时,需要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需要请求另一个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就要依法积极协助其完成任务。正是这种办案中的互相配合,才使整个检察机关形成一体化的运作机制。
综上所述,检察权运作一体化机制的特点,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适合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