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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12-18 14:29:16 
谈谈回扣型贿赂犯罪
    回扣型贿赂犯罪是商业贿赂中的一种。所谓商业贿赂中的回扣,系指市场处于买方时,卖方为了和买方单位或具体经办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从本已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买方,买方在帐外暗中收受的卖方钱物。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见刑法第358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由此可见,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在法律上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帐外,二是暗中进行,其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脱离了正常财务监管的,即暗扣。
 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帐外暗中进行呢?笔者认为,“帐外”中所说的帐,指的是单位正规的财务大帐,而不包括“小金库”等非正规的帐外帐。而暗中进行,就是私下给予或收受,是非公开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回扣是否属于帐外暗中进行。如果买卖双方通过协议明确体现了折扣或让利,则为明扣,其本质上已经脱离商业贿赂中回扣的性质,属买卖双方间的砍价或互惠互利,而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协议中对回扣问题没有规定,即是暗扣,只要给予或收受,就涉嫌贿赂犯罪。如果买卖双方间并无合同、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则应以回扣是否在货款支付前即已扣除为标准判定是明扣还是暗扣,帐上是否记载的为直接扣除回扣后的付(收)款数额。
 在确定回扣是否发生在帐外暗中进行的前提下,要解决回扣型贿赂犯罪的定性问题,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发案单位对于回扣是否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这涉及到个人受贿(行贿)还是单位受贿(行贿)。如果单位对于回扣有明确的管理规定,那么收受(给予)回扣,就是个人遵照单位意志执行,属于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反之,则是个人受贿(个人行贿)。第二,回扣给予方在给予回扣时,是否明确了回扣的给予对象,即回扣是给予单位还是给予个人。如果回扣给予方明确回扣给予的是单位,则是单位受贿,如果明确回扣给予的是个人,则是个人受贿。第三,对回扣款的处理,即回扣款是归个人所有还是上交单位。这里又分以下在三种情况:单位曾对回扣款的管理有规定,但给予方明确回扣是给个人或未明确而任由收受人自行处置,收受人个人留下而未上交的,则是个人受贿;单位对回扣款的管理有规定,给予方也明确回扣是给单位的,但收受人个人留下而未上交的,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对回扣款未有规定,收受人收受后及时、如数上交单位的,不应追究其责任。
来源:恩施晚报讯 作者:吴畏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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