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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11-6 11:4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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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某“见死不救”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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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县村民王某与同村村民谭某(女)二人自由恋爱一年多时间(其间有同居关系)。2007年10月16日8时许,王某到谭某家中(家中只有他们二人),要求一起去拿结婚证,谭某不答应。王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消灭豌豆虫的药(磷化铝)威胁谭某说,不拿结婚证的话要死在她家把她害一下。说完就把药喂入嘴中服毒自杀。王某服毒后在床上呕吐、挣扎持续两个半小时,谭某仍然外出劳动,虽然先后四次回来查看王某的状态,但没有及时进行救助,最后导致王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在谭某家中死亡。谭某为使别人不知晓此事,于当晚12时许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自家的沼气池内。2007年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搜索发现王某的尸体。谭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于10月29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 在谭某是否涉嫌构成犯罪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谭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王某自已服毒药后,是王某在呕吐后说自已没事,不希望此事要众人知晓,使谭某误认为王某不会有事,谭某也不存在主观上的放任。因此,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谭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王某在谭某家中喝毒药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谭某负有救助义务而没有进行救助,是因为王某在呕吐后说自已没事,使谭某轻信王某可能没事,而没有进行救助造成王某死亡,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谭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谭某明知王某在其家中喝毒药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能救助却没有救助,造成王某死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 关于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我国刑法学通常认为,该种作为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一般认为以下三种情况行为人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一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行为人具有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由于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义务来源。因此,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按照我们的公序良俗观念及司法实践,恋爱中的恋人如果一方在他方生命受到侵害时能救助却没有救助,一般而言,是具有道德上救助的义务的,也是特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实施这样的救助行为的话,则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处理的。本案中,谭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王某在谭某家中喝毒药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证据证实谭某是明知的,起初在王某呕吐后说没有事,谭某可能信以为真,但后来王某呈昏迷症状,口吐乌泡,谭某认为王某不行了,只是坐在王某旁边看,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等着王某死去,在其死后又将王某尸体抛于自家的沼气池内。从当时现场环境看,王某在谭某家喝药后单处谭某家中,中毒后无能力进行自救,也再无其他人在场,应该处于谭某的管控之中,谭某也有责任如采取报警或告知附近邻居等措施进行救助,而谭某均未做到。应当认为,谭某对王某的死是一种放任态度,有能力救助而没有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放任这种不作为的犯罪,显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消除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单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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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巴东县院 作者:金朝宏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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