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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前时间: 新闻发布:2007-11-6 9:57:29 
侦监部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内容摘要: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快速办理,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既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从明确职能定位,不断探索和创新,从法律制度入手,建立规范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实践与体会  缺陷与完善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我院侦查监督科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也积极进行了探索。今年4月以来,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9件31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认真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这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三是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所有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造成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五是有利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比时过境迁再处理,其效果显然会更佳。
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快速办理,既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等重要职责,更应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二、侦监部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注重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为此,在侦查监督部门如何有效地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发挥职能作用,我们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整体联动机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靠检察机关一家是难以实现的,必须在整个诉讼环节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才能达到此目的。根据省州院的工作布署,今年4月,我们与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系会议,就依法应当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坚持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办理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对公、检、法各家在办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职责、办案的期限、方式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三机关联合制订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要慎用强制措施,加大调解力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及有逮捕必要的,应在拘留或侦查终结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五日内提请批捕;认为无需报捕的,应在侦查终结后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审查起诉;证据有所欠缺建议补查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内补充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后十五日内审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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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东县院 作者:金朝宏 责任编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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