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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决定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精神的新举措。是我们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课题。是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出发,去“地方化”、“部门化”色彩,形成检察工作整体合力的系统工程。这一课题题意深远,这一工程系统庞大。作为这一系统工程重要组成部分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这一课题的实践者,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将如何去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呢?对此,值得我们去深思,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与探索。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与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机制
1、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将“检察工作一体化”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这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湖北检察工作模式的新举措。其特点,是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而不是与“检察独立”、“垂直领导”等与领导机制相关联的“检察一体化”。它不是检察体制层面上的改革,而是检察工作机制层面上的创新。今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列一个专题,明确提出:“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这是对这一创新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为我们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本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什么叫“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了明确的表述,即:“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1]对其具体的内涵和外延,省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作了精辟论述,即:
“上下统一”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为下级撑腰作主,搞好服务,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的倾向。
“横向协作”就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取得理解,支持与配合。
“内部整合”就是要摒弃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封锁、“神秘主义”的办案旧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配合与联系,对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对初查或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一规范,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和优化组合。
“总体统筹”就是要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形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协调有序,充分发挥整体效能。[2]
在这一工作机制中上下统一是前提,横向协作是基础,内部整合是保障,总体统筹是关键。只有从检察工作的整体出发,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有机结合,形成多角度的整合,才能实现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
2、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机制
侦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3]但在侦查实践中,仅有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是不够的,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还需要运用一定的形式去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这种按照一定原则去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的方式,就是侦查工作机制。
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其工作机制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现反渎职侵权案件的科学指挥,侦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侦查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量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反渎职侵权侦查的最优化。
其主要内容包括: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决策和指挥;侦查任务的安排与人员的组织;侦查资源的优化及配置;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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