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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牟鸣钟 王唤生) 承租人不讲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日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4万元。
利川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订立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其中双方约定:“车辆租赁期间,吴某必须按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规定的保险险种和险额,统一到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续保),保险费全部由吴某负责,吴某必须一次性交清一年的保险费,按‘先保后行’的办法执行。保险期一年,吴某应在到期前15天向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第二年度保险费,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按时向吴某代收、代缴、代办保险。吴某不得擅自投保、脱保”。“如一方违约,应付对方车价总额20%的违约金。”
2008年2月21日,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吴某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吴某却将2008年度车辆保险没有按约定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