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珊 郑江)9月21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这是“高法”关于本罪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建始县首例批捕案件。
2007年4月20日晚,王某、肖某、姚某三人在建始县业州镇水苑宾馆门口,捡到一钱包,里面有一张胡某的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和少量现金,姚拿了包内现金后走了。王、肖拿着邮政蓄卡和胡某身份证,到业州镇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按照身份证上日期破译了邮政储蓄卡密码,分三次将卡上现金取出5000.00元。次日,在恩施市两个邮政储蓄网点营业柜台分别取出卡上现金25000.00元、6200.00元,王某得款27700.00元,肖某得款8500.00元。公安以王、肖涉嫌盗窃罪报捕。
该院认为,王、肖持有的他人储蓄卡是刑法意义上具有消费支付、转帐结算、支取现金功效的信用卡,符合《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以王、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批捕决定,符合高检发释字[2008]1号“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