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艳珊 郑江)9月23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致人死亡的郑某作出批捕决定。
2008年9月11日5时许,郑某无证疲劳驾驶一轻型货车行至长梁砖厂处,因雨夜天且超速行驶,故先将同方向推自行车行走的黄某撞倒后继续前行,又将前面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车上乘坐二人),郑某未对受害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视他人生命安全,驾车逃逸,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对郑某作出逮捕决定。